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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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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21-12-29 10:02
标题:
关于《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联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市场透明度,人民银行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http://www.moj.gov.cn
、
http://www.chinalaw.gov.cn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ljianwei@pbc.gov.cn
。
4.将意见传真至:010-8809171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
附件1: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12月27日
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基本原则】为提高市场主体透明度,改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备案范围】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暂时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三条 【承诺免报】注册资本不超过1000万元且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公司、合伙企业,如果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从其获取收益,也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承诺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四条 【信息管理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筹指导登记注册系统建设,保障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将市场主体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推送至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接收、保存、处理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五条 【工作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为市场主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供专门指导。
第六条 【识别标准】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为公司、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
(一)通过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公司、合伙企业25%以上股权、股份或合伙权益;
(二)不通过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公司、合伙企业25%以上股权、股份或合伙权益,但单独或联合对公司、合伙企业进行实际控制;
(三)通过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最终享有市场主体25%以上收益。
上述第(二)项的实际控制是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亲属关系等方式实施控制,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
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的,则应将公司、合伙企业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等。
第七条 【国有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企业名录列明的国有控股公司可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
第八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受益所有人为外国公司按照第六条认定的受益所有人及该分支机构在华高级管理人员。
外国公司在母国享受的受益所有人申报豁免标准不适用于中国。
第九条 【备案方式】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设立登记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对市场透明度、金融透明度有显著影响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市场主体补充提供股权、控制权以及受益所有人相关情况的佐证材料。
第十条 【备案信息】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备案受益所有人的以下信息:
(一)姓名;
(二)性别;
(三)国籍;
(四)出生日期;
(五)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地址;
(六)联系方式;
(七)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八)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适用)。
对于存在第六条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填报持有股权或合伙权益的比例;对于存在第六条第(二)项情形的,还应当填报实际控制的方式;对于存在第六条第(三)项情形的,还应当填报可获得收益的比例。
第十一条 【信息更新】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设立登记后,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十二条 【存量市场主体过渡方案】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注册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于2023年3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管理使用】国家有关部门为履行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有关职责时,可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
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时,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妥善保管受益所有人信息,国家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应当对依法获得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社会公示,也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十四条 【信息质量反馈】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发现信息系统中的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存在错误、不一致或者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馈。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情形采取核实措施,要求市场主体重新识别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十五条 【监督责任】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 【相关概念】本办法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市场主体,或者享有市场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第十七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透明度,人民银行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是提高市场透明度的重要举措。我国通过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主要的股权结构信息等向社会公开,对提高市场透明度有很大的作用。但是法定股权信息还不足以反映市场主体的受益和控制关系。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空壳公司、虚假注资和嵌套持股,遏制金融乱象和各类犯罪,也有助于确保真实的市场主体获得相应的资源和产业发展的政策红利,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我国商事制度改革创新。
(二)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是国际标准的要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修订国际标准过程中,已将“建立国家层面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中心”作为强制要求,目前欧美等主要经济体均已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集中登记制度。因此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在我国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机制是大势所趋。
(三)制定《管理办法》是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需要。《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已提出市场主体应备案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的要求,《管理办法》对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方式和范围、备案信息管理和使用等作出了规范,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具有必要性。
二、《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2020年以来,人民银行针对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机制开展了大量调研,包括对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受益所有人登记有关法律制度、填报方法的详细研究,对我国法人实体开展洗钱风险评估,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对各类型市场主体的数量、规模开展调查等。2021年8月,人民银行完成《管理办法》初稿,经过多次与市场监管总局和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并征求行内、行外有关单位意见,不断对《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完善。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需备案的市场主体范围以及承诺免报条件。根据调研和法人洗钱风险评估初步结论,确定了应当备案以及免于或暂免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市场主体类型。对于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由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组成的市场主体,在承诺符合条件后可以免于填报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明确受益所有人定义和识别标准。一是参考国际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明确了受益所有人的定义;二是针对公司、合伙企业等制定了具有操作性的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
(三)明确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内容和方式。一是列举了市场主体应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要素项;二是提出对新增和存量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更新、不一致核实等要求。
(四)明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框架。一是确定了信息管理责任部门;二是规定了信息使用范围、信息质量反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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