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企业按揭购车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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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21-12-31 15:24
标题:
企业按揭购车的财税处理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时间:2021-12-30
企业按揭购车的财税处理
客户按揭购车的实质在会计方面就是分期付款购进固定资产,需要区分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然后再做出后续回答。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
1.购进汽车并按揭贷款:
借:固定资产(现销不含税价+购置税+其他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需要归还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首付款)
长期借款(按揭贷款需归还总额)
2.归还贷款本息:
借: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3.在按揭贷款期间按照实际利率计算并分摊每期应承担的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
1.购进汽车并按揭贷款:
借:固定资产(现销不含税价+购置税+其他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首付款)
长期借款(按揭贷款总额)
2.归还贷款本息并确认利息:
借:长期借款
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三、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当然涉及到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还有一些限制性规定,此处忽略。
四、实务案例
甲公司2021年6月30日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现售价格为60万元(不含税价),价税合计67.8万元,首付支付13.8万元,其余54万元通过按揭支付。
某银行提供的按揭贷款是年利率4%,共计36个月(3年),每月等额本息归还16,800.00元(本金15000元/月,利息1800元/月)。
由于新能源车免购置税,其他上牌过程费用由4S店承担,因此甲公司新车再无其他费用。
下面分别按照两种情况说明财税处理。
(一)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1.会计处理
(1)购进汽车并按揭贷款:
借:固定资产 6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8,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64,800.00
贷:银行存款 138,000.00
长期借款 604,800.00
(2)每月归还贷款本息:
借:长期借款 16,800.00
贷:银行存款 16,800.00
说明:每月相同,共计归还36个月。
(3)在按揭贷款期间按照实际利率计算并分摊每期应承担的利息:
第一步:需要先在Excel表格中使用函数公式计算出实际利率以及每月应分摊的利息费用。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表:
因此,第一个月应分摊确认利息:
借:财务费用 3,379.79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379.79
以后每月根据表格计算的利息数据变更就行,不再赘述。
2.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与调整
由于是向银行的按揭贷款,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的话,每月本息中包含的名义利息1800元可以税前扣除(利息支出需要取得银行开具的发票)。
因此,会计核算按照实际利率与税务按照名义利率计算的利息存在着时间差异,虽然总额一致,但是在不同纳税年度是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以2021年度为例:
2021年度,由于会计核算的利息费用大于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所以需要进行纳税调增8,208.27元,只需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直接调整即可,具体调整过程略。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财税处理
1.会计核算
(1)购进汽车并按揭贷款:
借:固定资产 6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8,000.00
贷:银行存款 138,000.00
长期借款 540,000.00
(2)归还贷款本息:
借:长期借款 15,000.00
财务费用 1,800.00
贷:银行存款 16,800.00
2.税务处理
由于是银行贷款,不考虑其他因素的话,是可以按照名义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存在税会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08年9月的解析——
企业为员工购车的税务处理
近年来,企业出资为员工个人购车、企业租赁员工车辆用于公务、企业奖励股东与员工车辆、企业为员工报销或补贴个人车辆相关费用等现象呈上升趋势。企业购车、用车的形式不同,税务处理的方式也不同。
一、企业为股东个人购车
企业为股东购车,税务处理实务中要视企业的经济类型分别进行处理: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个人投资者购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其他企业为个人投资者购车。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对于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规定,对投资者取得的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对于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资产,折旧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为非股东雇员购车
1.个人所得税。企业为非股东雇员购车,员工应将取得的所得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车辆,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该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可按企业法规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企业为非股东雇员购车,因汽车所有权不属于公司,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车辆发生的各项费用也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三、企业租用个人车辆
企业租用个人车辆并支付给员工租金等费用,属于租赁行为。企业发生的租赁费用可凭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用车相关费用及由此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需分别情况处理。
(一)企业与个人未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企业租金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员工所得须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与个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企业与个人应进行如下处理。
1.依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规定,员工应就其取得的租赁收入分别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和“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企业所得税,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对待租赁个人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企业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折旧费用均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车辆发生费用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方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企业为员工发放补贴或报销费用
企业在经营中无法提供公务交通,员工用个人车辆为公司服务,公司以发放现金或者凭发票报销的方式支付个人负担其公务相关的费用。
1.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为员工购车,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购车,作为公司的办公用车,但可明确某员工使用(有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这样既可以将车辆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因使用汽车而发生的耗油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企业可因此减少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同时个人也无需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企业还可与员工约定,如果员工为企业服务年限达到一定标准后,可将该车按折旧后余值出售给个人,这样既达到了激励员工的目的,又节省了企业与个人的税收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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