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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22-4-1 10:06     标题: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税总所得发〔2022〕25号        2022-3-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年3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网络直播在促进灵活就业、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也存在网络直播平台管理责任不到位、商业营销行为不规范、偷逃缴纳税款等问题,制约行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强化信息共享、深化监管联动,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二、网络直播平台更好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一)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网络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的认证登记,开展动态巡查核验,确保认证信息真实可信。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

  (二)加强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网络直播账号,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提醒、责令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使用、永久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配合开展执法活动。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示网络直播发布者在市场主体登记、税收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强制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成立工作室或者个体工商户。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配合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并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三、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一)积极营造网络直播公平竞争环境。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以文字形式显著标明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及含义。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直播间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维护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进行必要、清晰的提示。应当积极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为商家和消费者维权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等支持。加强网络直播销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严禁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带货委托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推广、引流;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四、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

  (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二)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税法遵从,引导网络直播发布者规范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

  五、深化协同共治,推动提升监管合力

  (一)加强信息共享。网信、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共享网络直播发布者认证登记等直播营利信息,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不断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协调推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部门信息共享。

  (二)加强联合奖惩。保护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依法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合法权益,对依法依规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纳税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评先树优给予鼓励支持。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直播发布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拿什么主体适用你~聚光灯下的直播们?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税总所得发〔2022〕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就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进行了规范。其中尤为大家关注的是对直播发布者(以下简称“直播人员”)的税收问题的规范。

  一、直播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直播服务

  25号文规定,对于直播人员以个人名义提供直播服务的,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直播平台”)要根据直播人员的收入性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以个人名义从事直播服务,要么是工资所得(个人和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要么是劳务所得(个人和直播平台签订劳务合同)。无论是工资所得还是劳务所得,均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后,多退少补,不会导致国家的税款流失。

  但对于直播平台,如果和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要承担不菲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压力;如果和从业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意味着很难从个人处取得发票(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限制每个自然人每年只能申请2次代开发票,且累计金额不能超过120万元),从而导致该支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两种模式对直播平台而言,都意味着不小的风险。于是,部分直播平台就通过成立网络直播人员“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人员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25号文发布后,直播平台的这些方式都被禁止!只要和个人合作(个人提供直播服务),要么按工资所得代扣代缴个税,要么按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二、直播人员不以个人名义从事直播服务

  对于一些收入特别高的直播人员,为了减轻个税负担,纷纷成立工作室(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和直播平台合作,取得收入后,通过地方给予的“核定征收”优惠,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25号文规定,对于直播人员设立的企业或工作室,应(即: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即:不得核定征收)。

  如果直播人员设立的是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查账征收后,个人所得税适用的是5%~35%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税率自然越高。

  如果直播人员设立的是公司,查账征收后,公司需先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常25%,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分别适用2.5%和5%优惠标准)后才能给个人分红(税率20%)。

  无论是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公司,只要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实现的直播服务收入,还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25号文同时规定,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实务中常见的就是“灵活用工”的模式。

  该条规定说明政策不禁止直播平台和第三方企业(如灵活用工平台)合作,但要规范第三方企业的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具体如何规范还需要看实务中税务机关对该类第三方企业如何实施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25号文还规定了“直播平台不得借助第三方企业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两条放在一起,该如何理解?

  政策到底是允许直播平台和第三方合作,还是不允许直播平台和第三方合作?

  个中道理,需要各直播平台仔细品味……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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