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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数字藏品很火,法律性质问题待解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22-5-16 10:20     标题: 数字藏品很火,法律性质问题待解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天永 人气:5171 时间:2022-05-13


  【新闻回放】中国青年报社推出“中华民族读书典故系列”数字藏品;中国探月工程发布全球首个月壤数字藏品;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与腾讯等单位联合推出“三星堆×珍稀动物”主题数字藏品……最近这段时间,数字藏品持续火热,不少数字藏品往往甫一上线即被抢空。与此同时,浙江、山东等地建设具有国资背景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致力于促进数字藏品行业规范发展。

  随着近期数字藏品交易日益频繁,与之相关的涉税问题也越来越受关注。

  数字藏品通常也被称为NFT产品。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即非同质化代币,是位于区块链上的唯一、不可篡改、不可分割、不可替代的标识。由于NFT的唯一性等特点,与其绑定的图像等数字作品可以很容易地与复制品区分,使相关数字作品成为唯一的“正本”,这就让相关数字作品有了稀缺性,具备了收藏和投资价值。

  可以说,数字藏品的价值一方面来源于数字作品本身的价值,另一方面也来源于其NFT的唯一性。对于数字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并没有太大争议。但是,NFT应当如何定性,业界却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NFT是对数字作品著作权的标识,不具有权利意义;有的认为NFT属于债权,是收藏方取得了有权向发行方请求欣赏该作品的权利;还有观点认为NFT具有“所有权”的属性。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未对NFT的性质进行明确界定,数字藏品的转让行为在定性上比较模糊,使得其在税务处理上也存在模糊和不确定性。

  据笔者研究,目前我国数字藏品的转让、发售主要依托数字藏品交易和收藏平台来开展,发行方(即版权方,数字藏品的制作方)将数字藏品放在平台上销售或委托平台销售,收藏方在平台上支付价款,获得数字藏品,并在数字藏品的NFT上记录权利转移信息。实践中,不同平台对收藏者的数字藏品权利有不同规定,而转让数字藏品的实质究竟是著作权授权行为,还是“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兼而有之,法律法规层面没有明确界定,这就给税务处理带来了不确定性。

  在企业所得税上,如果企业作为发行方出售数字藏品,由于不能明确该转让行为属于著作权授权还是财产权利转让,使得企业产生究竟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处理还是按财产转让所得处理的困惑;同时,如果收藏方是企业,其购买数字藏品究竟是否应按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也存在疑问。

  实践中,个人出售数字藏品的情况很常见。在个人所得税处理上,转让数字藏品究竟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还是按财产转让所得处理,目前并不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属于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这种不确定性会带来税负的不同影响。

  在增值税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来看,数字藏品转让应属于销售无形资产;进一步对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可以发现,数字藏品不属于技术、商标、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只能属于著作权或者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然而,转让数字藏品究竟属于转让著作权还是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由于目前未明确,也给增值税处理带来了不同影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但转让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并非免税项目,这也会带来不同的税负影响。

  不难发现,数字藏品涉税处理的不确定性,根源在于数字藏品本身的法律性质界定模糊。对此,笔者建议,立法部门可以加强对数字藏品实质、交易方式、发展趋势等研究,适时对其性质作出明确,这对于解决数字藏品涉税处理的不确定问题、促进该行业实现更加健康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同时,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财税部门等也有必要通过密切合作,加强对数字藏品的监管,特别是应充分发挥信息化监管手段作用,利用数字藏品不可分割、可溯源的属性开展精准监管,严厉打击投机炒作等行为,从而为数字藏品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公平良好的环境。

  (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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