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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如何财税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22-7-27 15:50     标题: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如何财税处理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作者:纪宏奎

时间: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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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个人的缴费比例分别为: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2%,公积金12%。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对于效益好的企业,除“五险一金”外,还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一、单位承担“五险一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全体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社保的基数是基于工资的。但单位缴纳的社保就是单位缴纳的社保,不是个人工资,不计入个人工资总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即企业年金)以及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定如下:1.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超过上述1、2规定的标准支付的单位、个人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于领取企业年金时交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因此,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根据领取方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和税率表。

  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免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税收文件,补充医疗制度适用范围为所有劳动合同制员工,即为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且是一种长期的制度而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因此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解释,对于企业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在计提环节量化到个人名下的,在计提环节并入工资薪金征税;对不能量化到个人名下的,在报销环节并入工资薪金征税。

  三、会计处理。企业五险一金进行入账时,应当计入“管理费用”或根据费用所属部门计入相关科目,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进行核算。

  1、企业计提五险一金时:

  借:管理费用(根据费用归属计入对应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公司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企业缴纳五险一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公司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3、企业发放工资,扣除五险一金个人部分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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