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济实质法案的信息披露要求,B公司需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供从事实质性经济活动的证明材料、账簿资料等留存备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如何与避税地经济实质判定条款衔接亟须明确。例如,B公司作为纯控股公司,按照BVI经济实质法案相关规定,只需接受简化经济实质测试(Reduced ES Test),即纯控股公司在岛内拥有足够的员工和办公场所就能满足经济实质测试。对于B公司而言,只需要补充一些人员并在当地租用固定办公场所就可以符合BVI的经济实质测试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税务部门在落实有关反避税征管措施时,是否认定B公司具有经济实质或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若B公司未能通过经济实质测试,其相关信息被BVI主管税务当局交换到我国,我国税务部门应如何利用这些信息启动反避税调查。以上这些问题亟待研究,并应考虑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以指导税收征管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