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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同时发生扶贫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22-11-3 10:02     标题: 同时发生扶贫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热点问答:

  1、同时发生扶贫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答: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

  【例】境内某公司2021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200万元,捐赠相关支出如下: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21万元,且取得可扣除合规票据;

  (2)通过市民政局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了30万元

  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200×12%=24万元;本年度实际发生21万元,可以扣除21万元,同时向脱贫地区捐赠的30万元在2021年汇算清缴时可以全额扣除;该企业202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总计为21+30=51万元。

  2、公益性捐赠手续税前扣除应该取得哪些资料?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另外,企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合规票据注意点汇总如下:

  (1)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为合规票据,废止了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合规票据的规定,但在2020年5月31日前开展的针对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仍应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2)扶贫捐赠: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否则不予据实扣除。

  (3)疫情捐赠: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4)冬奥会、亚运会捐赠取得相应的票据凭证,证实捐赠的真实有效性。

  3、公司发生的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与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扣除顺序上有什么要求?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提醒:实际操作中注意追溯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笔者综述:

  笔者认为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企业捐赠时要注意捐赠的渠道、方式和票据,一般规定中直接捐给街道,受捐人等都不能扣除,全额扣除中直接向医院捐赠的应取得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其余捐赠也应有取得相关合规票据,同时在捐赠前核实相关组织机构是否在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中,不确定的可咨询当地12366查询。

  政府近年来出台了许多有关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政策,极大的鼓励社会力量介入公益性事业,相关的政策也在不断完善,企业快快跻身其中,助力公益慈善事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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