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国外客户已付款但取消订单,我们还要为这笔付款交税吗?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22-12-29 10:21     标题: 国外客户已付款但取消订单,我们还要为这笔付款交税吗?





彭怀文 轻松财税 2022-12-29 10:01 发表于四川

国外客户已付款但取消订单,我们还要为这笔付款交税吗?


我们公司为国外客户定制了一批货,报价时按常规扣除了13%的增值税。

发货前1个月,由于市场原因客户提出取消订单,但愿意按报价付全款,同时委托我们将货品全部报废。

我们财务提出,这样做我们自己还需要缴纳13%增值税。为这事情双方已经协商几个月了,这件事别说客户,我们业务部门自己也想不通啊。

解答:

您们的这个问题,税务处理时通常会出现两种思路(观点):

观点一:货品已经销售,只是没有出口
持有这个观点的,会认为交易双方属于钱货两清,交易已经完成,只是货品没有出口,无法按规定申请出口退税,也无法享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在上述情形下,生产方按照订单方要求销毁,是对销售出去货物的一种处理形式。因此,生产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销售发生在境内需要按照13%计算。

观点二:货品没有销售
持有这个观点的人,理由是双方对于货物并没有发生交割或货物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货品并没有实际销售,没有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但是,货品按照采购方要求销毁的话,是否又涉及到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呢?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生产方如果自己主动销毁或应采购方要求销毁,都不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情形,是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

对于销毁后的残料对外销售的,取得的收入需要按照正常销售货物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

采购方主动放弃了索要货物的权利或货物根本就没有出口,说明该项货物销售的交易根本就没有完成,货物没有销售当然就不会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另外,由于客户支付了货款且不再追索,属于企业无法支付的款项,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xqtax.com.cn/bbs/)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