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钟税官:
><p> </p></P> 我们单位把日常工作时的工作餐列入“管理费用”的“其他费用”里,可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说要在招待费中列支,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合理吗?
><p> </p></P> 某代理公司
><p> </p></P>某代理公司:
><p> </p></P> 你没有说清楚你单位日常工作时的工作餐是你单位用于业务接待的工作餐还是你单位职工的工作餐。现分别加以说明。
><p> </p></P> 如果是你单位用于业务接待的工作餐,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后,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办法扣除。即: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3‰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其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p> </p></P> 如果是你单位职工的工作餐,则由于企业职工的餐费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如果企业发放午餐补助,则此项补助属于与雇佣有关的报酬,应根据用途进行归集并将其计入职工工资总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在计算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合并计算征收。
><p> </p></P> 钟税官
> </P></TD>|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xqtax.com.cn/bbs/) | Powered by Discuz! 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