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钟税官:
><p> </p></P> 某企业2004年发生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死者中包括该单位雇员、员工家属。经当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解,该企业按本市200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年的标准向死者家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及相应的家属抚养费及丧葬费共计118万元。请问,该企业支付的死亡赔偿金、家属抚养费、丧葬费是否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列支标准如何确定?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p> </p></P> 江苏省通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张志清
><p> </p></P>张志清同志:
><p> </p></P> 企业雇员的死亡赔偿金,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原则上可以在扣除相关人(比如事故责任人、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或保险金之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员工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p> </p></P> 所发生的家属抚养费及丧葬费,应在企业福利费中支出,即,该费用不能直接在税前列支。若当年福利费不足以支付该费用,可在下一年度福利费中支出(福利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p> </p></P> 钟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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