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钟税官:
><p> </p></P> 我们是湖南省永州市的基层国税干部,日前在工作上碰到了一个难题。从2004年7月1日起,湖南省增值税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由于从文件下发到文件执行有一段时间差,导致有一部分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上缴了税款。如今他们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我们不知道税款退库的利息计算截止日期该如何确定。在实际操作中有三种情形:一是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时间为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二是以税务部门填开收入退还书之日为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三是以金库实际退库时间为截止时间。请问,哪一种方法更妥当?
><p> </p></P> 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国税局:龚宏武 周进霜
><p> </p></P>龚宏武并周进霜同志:
><p> </p></P>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财预[2001]502号)规定,凡纳税人申请退付多缴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多缴税款数额和开具“收入退还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随同多缴的税款一并办理退付手续。计算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之日止。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明确规定,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的退税范围,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国税函[2002]566号)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先将欠缴税款及滞纳金从应退税款及应付利息中抵扣,抵扣后尚有应退税款的,按抵扣后的余额办理退税。
><p> </p></P> 你们来信中提到的个体工商户申请退税的情况符合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的退税范围,税务机关应予办理退税并加算利息,利息的计算时间为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之日止。同时,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如果有欠缴税款情况的,税务机关应先将欠缴税款及滞纳金从应退税款及应付利息中抵扣,抵扣后尚有应退税款的,按抵扣后的余额办理退税。
><p> </p></P> 钟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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