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钟税官:
><p> </p></P> 我是一家商业公司的会计。去年12月,我公司派销售人员为某企业销售一批化妆品,按照合同从该企业取得一笔促销费。今年1月份,我公司就该笔促销费向国税局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可是,在地税局最近对我公司进行税收检查后,认定我公司这笔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请问钟税官,我单位取得的这笔促销费收入应该如何纳税?
><p> </p></P> 江西省兴国县某商业公司会计
><p> </p></P>江西省兴国县某商业公司会计:
><p> </p></P>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有明确规定:
><p> </p></P>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p> </p></P>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p> </p></P>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派销售人员为某企业销售化妆品取得的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发布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这笔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范畴,适用5%的税率。
><p> </p></P> 钟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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