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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知识产权入股有哪些法律风险以及注意事项?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24-9-11 09:42     标题: 知识产权入股有哪些法律风险以及注意事项?





来源: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玉珍 吴婷婷

时间:2024-09-09

摘要:无论是2018年公司法还是新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使用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面对新公司法规定的实缴期限压力,股东们越来越多地采用非货币形式出资,尤其是使用知识产权来出资。

  无论是2018年公司法还是新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使用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面对新公司法规定的实缴期限压力,股东们越来越多地采用非货币形式出资,尤其是使用知识产权来出资。

  01、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自己在各个行业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包括软件著作权);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02、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吗?

  满足一定条件的知识产权可以出资入股。

  不管是2018年公司法还是新公司法,均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包含用知识产权出资,同时对这一出资方式做了严格的规定。我们来看一下新旧法对此的具体规定: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能出资,用知识产权这类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的知识产权要能用货币评估出具体的价格。(可评估)

  2.能够做转让,也就是能交易流通。(可转让)

  3.出资之前必须经过相关机构评估出具体价格,且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有评估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目前知识产权出资类型主要为专利权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商业标识类主要是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03、用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风险提示

  (一)未完成出资流程的法律后果

  用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经过评估、验资、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备案等程序,股东应当严格按照出资流程完成出资,否则,可能会导致未完成出资义务,需要补缴出资、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公司损失的后果。



  【案例】

  (2022)粤01民终26703号

  股东谢宏威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履行了评估作价、办理权利转移手续等义务,不能当然地认定谢宏威已履行的出资义务,故法院认定谢宏威未履行出资义务,谢宏威未按约定时间出资,必然导致广州嘉仪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损失,故法院判令谢宏威补足出资并支付迟延出资的利息。

  (2021)粤0112民初41047号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被告具体是以何技术成果出资,被告现无法证实一键式代码就是双方约定的被告应出资的技术成果,被告作为出资的技术成果未得到其他股东确认的情况下,被告无充分证据证实其已履行了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出资义务,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被告补足出资750000元并支付迟延出资的利息。

  (2018)苏1291民初1516号

  法院认为,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北京万年春公司作为出资人,与江苏万年春公司的股东北京万年春公司、陈凯签订了无形资产交接表,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北京万年春公司应当及时向江苏万年春公司移交“枸橼酸爱地那非”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产权,履行出资江苏万年春公司的义务。但被告北京万年春公司一直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也未交付上述技术,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履行出资义务,配合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将枸橼酸爱地那非新药技术有关的财产权利转移给原告公司使用。

  (二)出资评估不实的法律后果

  知识产权出资的价值确定,主要是依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此类“价值”评估,会结合知识产权的类型、有效期、技术成熟度、同类技术的历史交易数据、在市场上的潜在价值(包括其带来的直接经济利益、市场竞争力、市场份额等)等方面综合评估,很多情况是属于预期的收益评估,这种会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如果存在故意高估或者低估的情形,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资产和偿债能力,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1、出资评估不实对评估机构的影响

  (1)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2022)鲁民终593号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东慧事务所在鲁东会师综字(2003)第41号验资报告中载明滨州黄河河务局已缴纳实物出资,但根据本案已查明滨州黄河河务局存在出资不到位情形,东慧事务所亦未能在本案审理中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故东慧事务所出具的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且不具有免责情形。一审法院判决东慧事务所在滨州黄河河务局出资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021)苏02民终6539号

  该案对于股东用发明专利权作价5600万元出资的评估报告,法院经调查发现,2021年12月20日,北京市财政局作出关于北京东鹏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督[2021]2563号},北京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北京东鹏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中绿有限合伙拟用于华油投资公司投资所涉及的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京东鹏评报字[2019]245号)进行了专项检查,查明:北京东鹏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未履行现场调查程序、使用不合理的评估假设、未对被评估单位的经营条件和生产能力进行调查了解、未分析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净利润的可预测性,出具重大遗漏评估报告。决定给予北京东鹏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警告,责令停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2、出资评估不实对股东的影响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公司的资产和偿债能力,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如评估不实,可能会被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本人需承担如下风险:

  (1)补足出资责任

  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如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可能会被认定为未足额缴纳出资,需要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发起人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2019)苏01民终1472号

  股东万玛公司将100万元购买的10个专利非经合规程序评估作价3000万,最终被法院认定“万玛公司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虽然履行了评估作价程序,但经北京市财政局认定,中都评估公司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评估作价程序违法、评估结果不真实等问题”,最终判定股东万玛公司因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应当承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补足出资责任。

  (2)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

  (2018)粤0605民初890号

  刘德洪、刘银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向佛山市红鑫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资共900万。而在作价出资时并未对技术价值进行评估,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德洪明确不申请对其非专利技术的作价申请评估。法院认为,因刘德洪及刘银均未能提供出资于红鑫公司的非专利技术的评估报告,且在本案中亦未申请评估,故视为未依法出资。法院最终判决刘德洪、刘银应对红鑫公司尚欠韩永来、燕军商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4、总结:用知识产权出资的注意事项

  1. 知识产权的合法性

  用于注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股东合法所有的,拥有处分权的。

  2. 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

  股东是否拥有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等完整的知识产权权属是非常重要的。此外,还需要关注知识产权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以及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和争议等问题。如果股东个人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权属应属个人所有,不得以职务发明进行出资。

  3.明确可出资知识产权的类型

  可以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类型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但劳务、信用等无法量化、无法评估、无法转让的“技术”不能作为出资。

  4.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

  知识产权出资需要进行评估,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仅仅股东之间达成一致认识还不够,需要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来确定价值。如因出资未经评估或评估不真实或有瑕疵,将会被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5.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用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是一种投资行为,出资后则成为公司的自有资产,因此知识产权出资后必须办理转让手续。

  6.注意瑕疵知识产权的情况

  确保所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可靠的,并且该知识产权应当处于有效期内。如注意专利或注册商标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未交付、未评估、未备案等问题,如有,均不符合出资的条件。

  知识产权入股作为一种创新的资本运作方式,对于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资本积累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其入股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操作风险也不容忽视。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入股时,应当充分评估其优势和劣势,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评估价值的准确性,以实现知识产权的最大价值。

  作者:陈玉珍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东莞股权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吴婷婷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盈科东莞律所股权财税法律事务部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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