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租赁筹资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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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5-6-27 16:45
标题:
租赁筹资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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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在市场经济中的运用日益广泛,而且租赁的形式多种多样,在现行税法中涉及的租赁形式主要有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租赁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最近,河北省河间市某企业的赵经理由于企业发生一笔价款达30万元的固定资产租赁业务,他既想节约一些税金,又不想为此违反国家税收政策,于是他找到河间市地税局税政科的胡科长,请胡科长为他进行一下具体的税收筹划。胡科长根据赵经理的所说的情况,详细讲解了一些租赁业务筹划的知识。
胡科长指出,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规定,经营租赁方式的租金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而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可以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从2003年起按规定应该缴纳5%的营业税,其计税依据是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以及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等费用。
其他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其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应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另外,纳税人根据其市场经营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赁费,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有直接关系。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的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赁费,如果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可以根据受益时间在税前均匀扣除;如果纳税人是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但是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这里所说的融资租赁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第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第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占75%或以上);第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根据上述税法对租赁业务的规定,与租赁经济活动有关的纳税筹划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
其一,从流转税方面的纳税筹划。
从营业税的角度看,经营租赁业务属于营业税税目中的服务项目,出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服务收费性质,租赁费全额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
融资租赁业务,对出租人来说只需负责资金付出,将货物出租以后,其有关设备安装、维修、管理一概由承租人负责,从而可免去为使用和管理机器所需的投入,同时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其计税依据要从租金收入中作一定的扣除。在该方面的纳税筹划一方面取决于纳税人资金的充裕程度,如果资金有余可以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反之则应该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另一方面则取决于租入货物的性质和使用时间,如果属于更新快而且使用时间短的货物,宜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反之则应采用融资租赁方式。
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交叉角度看,对于非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进行的融资租赁业务,因为要视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而决定征哪种税,所以纳税人除了要考虑上述的因素外,还应该进行两种税的税收负担水平的比较。如果是缴纳营业税,按现行规定,其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是缴纳增值税,由于其是不经常发生应纳增值税行为的单位,应该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4%。这样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其二,从所得税方面的纳税筹划。
对承租人来说,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或折旧的方式)冲减企业的计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但是,由于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本质上是借款购买固定资产,这样就存在一个是直接采用银行借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还是采用间接融资租赁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对企业有利的问题。采用直接借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有可能享受投资抵免的各项优惠政策,而间接融资租赁方式则没有该方面的优惠。
除了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区别以外,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应该考虑直接借款方式和间接融资租赁方式在现金流量、货币时间价值和资金成本等方面的区别,从而择优筹资。 </TD></TR></TABLE></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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