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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答[2025年8月]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25-9-29 10:58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答[2025年8月]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5-9-15

  政策类

  1.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在企业税前扣除政策方面有什么区别?

  答:高温津贴是法律规定必须向符合条件的高温作业劳动者发放的。当单位工作环境并非处于35℃以上高温天气且从事露天作业时,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自主福利,不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均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高温津贴的定义,其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津贴可以据实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防暑降温费应比照职工福利费进行处理,和企业其他福利费支出合计计算,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我准备换购一辆新能源汽车,国家对购买新能源汽车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是促进我国交通运输领域节能低碳转型的重大战略举措。当前,国家为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在车辆购买环节、保有环节均出台了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对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征车船税。对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的车型目录发布后,税务部门都会第一时间将目录维护进税务系统,纳税人的车型只要在目录发布的时限和范围内,申报时均可自动享受减免税优惠。

  3.企业有零申报的情况,是否会影响评价为A级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三项“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经营主体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外的其他原因。增值税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4.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会计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九条规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其中第三项“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税务机关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或按照税务系统“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5.个人退休金和个人养老金的区别是什么?

  答: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也就是大家所说的退休金),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基本养老金不同,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每年缴存上限为12000元,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缴存时,可从工资等收入中扣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领取时,只需按照最低档3%税率缴税。

  申报操作类

  6.取得农产品抵扣凭证,如何在税务数字账户中勾选抵扣?

  答:不同的农产品抵扣凭证在税务数字账户中操作是不一致的,有一部分农产品抵扣凭证需要预先处理,有些则不需要。按是否需预先处理分类情况如下: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及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9%的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无需预先处理,在【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海关缴款书】模块进行勾选。

  特殊情形:如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农产品发票,需要先进行补录操作,再进行勾选。在【抵扣勾选】-【发票】下方,点击【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添加行】,纳税人只需要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即可。系统自动带出发票相关信息后,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农产品部分票面金额、农产品部分票面税额。允许纳税人根据票面金额、9%扣除率,自主填报有效抵扣税额。提交成功后相关发票信息就进入【抵扣勾选】-【发票】模块,可对该发票进行勾选操作。

  二、对于一些特殊抵扣凭证,无法直接从票面识别需要抵扣的税额,故要先进行一些预先处理,确认可抵扣的税额后在【抵扣勾选】-【发票】模块进行勾选。

  (一)如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自产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模块进行预先处理。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处理方式。提交后该发票在【抵扣勾选】-【发票】模块可以进行勾选抵扣。

  (二)如取得从小规模纳税人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预先处理,系统会提示可以按照9%抵扣的适用情形。具体操作同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类似,提交成功后在【抵扣勾选】-【发票】模块可以进行勾选抵扣。

  7.农产品进项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如何申报?

  答:在税务数字账户中完成勾选抵扣操作后,点击【发票业务】-【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统计确认】进行抵扣勾选统计确认操作,再进行增值税申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相应栏次填写进项金额,主表会自动带入相应数据。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按9%扣除率计算抵扣的,可抵扣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二》第6栏;

  (二)代开3%农产品专票按9%抵扣填入《附列资料二》第6栏;

  (三)9%专用发票,可抵扣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二》第2栏;

  (四)3%专用发票按扣除率9%计算抵扣的,可抵扣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二》第6栏;若按票面税额抵扣填入第2栏;

  (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抵扣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二》第5栏。

  (六)已进行“加计扣除勾选”对应的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a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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