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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新规落地!建筑业税负、合同、资金均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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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26-2-5 01:05
标题:
《增值税法》新规落地!建筑业税负、合同、资金均受影响
来源:牛眼看税 作者:老牛
时间:2026-02-03
摘要:清包工简易计税纳税人提供清包工服务(仅提供施工劳务,不提供主要材料),仍可选择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计税。对于劳务分包企业、轻资产施工企业而言,这一政策仍是降低税负的关键抓手,需在合同中明确“清包工”合作模式,留存相关佐证资料。
核心提示:《增值税法》新政策正式实施,建筑业从计税方式到资金管控、从合同签订到纳税申报,均迎来重大变化。本文结合新规则,拆解6大核心变化,精准剖析影响、给出实操指引,建筑业老板、财务、项目负责人必看!
建筑业涉税场景复杂、链条冗长,《增值税法》的落地核心逻辑是完善抵扣链条、规范税收征管,同时兼顾行业实操性。以下结合新规重点,按核心影响维度逐一解读,全程干货、拒绝冗余。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一、简易计税:3留1废,这些项目仍可享3%征收率
简易计税作为建筑业降低税负的重要方式,新规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优化,核心是“取消一项、保留三项”,尤其需关注甲供材政策的重大调整,避免涉税风险。
取消:甲供材简易计税这是本次新规对建筑业影响最大的变化之一。此前甲供材(甲方供应材料)可选择3%简易计税的过渡性政策正式取消,自2026年1月1日起,甲供材项目需统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9%税率计税。核心原因是行业抵扣链条已趋于成熟,取消该政策可堵塞“伪甲供”套利漏洞,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回归增值税中性原则。
保留:清包工简易计税纳税人提供清包工服务(仅提供施工劳务,不提供主要材料),仍可选择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计税。对于劳务分包企业、轻资产施工企业而言,这一政策仍是降低税负的关键抓手,需在合同中明确“清包工”合作模式,留存相关佐证资料。
保留(限时):特定砂石简易计税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简易计税。这是针对建筑业原材料采购的阶段性优惠,涉及砂石采掘、建材生产及施工一体化企业需重点关注,合理规划采购及采掘流程,充分享受两年优惠窗口期。
保留:建筑工程老项目简易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具体以项目开工时间、合同备案情况为准)仍可适用简易计税。需注意,老项目简易计税无需重新备案,但需妥善留存项目开工证明、合同等资料,以备税务核查,计税方式一经备案不得随意变更。
二、差额征税:明确可扣除范围,精准核算降税负
差额征税是建筑业平衡税负的核心政策,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可扣除项目范围,实操性更强,重点关注两点:
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需注意,扣除的分包款需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如增值税发票),且需按工程项目分别核算,不得混算扣除,避免因核算不规范无法享受优惠。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建筑业用工模式灵活,劳务派遣用工占比高,相关企业需规范凭证留存,精准核算可扣除金额,降低计税基数。
三、预缴管理:分包款可扣除,实操细节要记牢
建筑业跨区域施工、预收款项预缴增值税是常态,新规明确“预缴时可扣除分包款”,同时细化了预缴流程,核心要点需重点把控:
无论是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还是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时,均可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扣除后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至下期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同时,根据《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要求,纳税人需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完成预缴,跨区域施工项目还需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预缴时需区分一般计税(2%预征率)和简易计税(3%预征率)规则,避免混淆计税标准。此外,预缴税款需按工程项目单独核算,留存分包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四、资金影响:统借统还免税有条件,资金管控要合规
建筑业资金密集、融资需求大,新规对统借统还业务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明确,既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提供支持,也设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需重点关注合规边界:
新规明确,统借统还业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但需同时满足两项核心条件:一是资金来源合规,必须是企业集团或集团内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对外发行债券取得的资金,母公司闲置资金拆借、子公司转贷等情形均不适用免税政策;二是利率合规,统借方向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超出部分需全额缴纳增值税。
这一政策对集团化建筑企业而言,可有效降低内部资金调配的税务成本,但需规范业务流程,留存借款合同、债券发行文件、利息支付凭证等资料,明确资金流向和利率标准,避免因条件不符无法享受免税优惠,进而增加资金成本。
五、混合销售:按主要业务计税,EPC项目需警惕从高税率
建筑业中混合销售场景频发(如EPC项目、包工包料施工等),新规明确了混合销售的计税原则——按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核心影响集中在EPC项目,企业需重点防范从高计税风险:
新规明确列举了四类混合销售情形的计税规则,比照执行原则适用于建筑业各类混合销售业务:
一是销售软件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按软件产品税率计税;
二是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并提供安装服务,按货物税率(13%)计税;
三是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并提供相关服务,按电力产品税率计税;
四是提供交通工具租赁并收取相关服务费,按租赁服务税率计税。
对建筑业而言,最关键的影响是EPC项目(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若项目中货物采购(设备、材料)占比较大,可能被认定为“销售货物为主”,从高适用13%税率。如现在较多得新能源建设项目,风机和光伏设备占比较大,施工占比较小,因此,如果按照新政策比照执行,均要适用货物税率。若能明确“施工服务为主、货物采购为辅”(服务占比超50%),则可按建筑服务税率(9%)计税。实操中,企业可通过拆分合同(将货物采购与施工服务分开签订)、明确合同条款(注明服务为主的业务定位)等方式,合理规避从高计税风险,同时留存业务资料佐证主要业务属性。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孰先原则,合规申报防风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直接影响企业税款缴纳节奏和资金占用,新规针对“先收款、后提供服务”的场景,明确了孰先原则,对建筑业预收工程款、分期施工等场景影响显著:
新规规定,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若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分次提供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首次提供服务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当日”孰先原则确定,且需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这意味着,建筑业企业收到预收工程款后,若合同约定的服务开始时间早于实际开工时间,需按合同约定时间申报缴税;若实际提前开工,则按开工当日确定纳税义务,不得延迟申报。
实操中,企业需调整合同条款设计(合理约定服务开始时间)、规范台账管理(记录收款时间、开工时间、合同约定时间),避免因未按孰先原则申报缴税,产生滞纳金、罚款等税务风险,同时合理规划资金调配,缓解税款提前缴纳带来的资金压力。
七、建筑业应对新规的实操建议(必看)
结合上述6大核心变化,从税务合规、税负优化、风险防控三个维度,给建筑业企业提出4点实操建议,助力企业平稳过渡:
优化合同管理,锁定计税口径:针对简易计税、混合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变化,修订合同模板,明确“清包工”“服务为主”等核心条款,拆分混合销售业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收款时间、服务开始时间、分包结算方式等,留存相关佐证资料,避免计税争议。
规范核算流程,应抵尽抵降负:加强进项税额管理,对施工设备、砂石采购等可抵扣项目,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发票;严格按工程项目核算差额征税可扣除金额、预缴税款,避免混算导致的优惠无法享受;针对统借统还业务,规范资金流向和利率核算,留存合规资料。
强化风险管控,合规先行:梳理现有项目,区分老项目与新项目、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项目,妥善留存备案资料;建立跨区域施工预缴台账,按时完成预缴申报;定期开展税务自查,重点排查甲供材计税、混合销售税率适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等高频风险点。
提升人员能力,适配政策变化:组织财务、项目、合约等相关岗位人员开展新规培训,重点掌握计税方式选择、合规核算、风险防控等实操要点,适应“以数治税”背景下的税收征管要求,避免因人员专业不足导致的税务风险。
总结:合规适配新规,实现税负与风险双向可控
对建筑业企业而言,新规既是挑战也是契机——挑战在于计税方式、合同管理、资金管控的合规要求提升,风险点增多;契机在于抵扣链条完善、优惠政策明确,为合规企业提供了税负优化空间。建议企业主动适配政策变化,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优化管理流程,精准把控计税规则,强化风险防控,才能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实现税负合理、资金顺畅,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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