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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委托建设房产已转为固定资产,但是未验收且未使用是否缴纳房产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26-5-20 11:00     标题: 委托建设房产已转为固定资产,但是未验收且未使用是否缴纳房产税?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时间:2026-05-18

摘要: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问题内容:

  我单位委托施工企业建设两栋房产,目前已基本完工,会计上根据会计准则已将房产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但不符合验收条件,该房产至今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也未投入使用、未出租、未出借,处于闲置状态。

  请问: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及《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七条,上述房产当前是否已触发房产税纳税义务?如果尚未触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哪个时间点为准?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

  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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