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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的主体、时效与管辖——稽查三年,玄机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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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26-6-1 10:54
标题:
海关行政处罚的主体、时效与管辖——稽查三年,玄机何在?
来源: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作者:林倩
时间:2026-05-27
摘要: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监督、核查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稽查三年,玄机何在?
《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监督、核查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就是我们平常所称“海关稽查3年”的法律依据。海关稽查3年,发现企业漏税,就必须责令其补缴3年的税款吗?不是的。那么海关稽查3年的意义何在?今天,我们再来说说这个大家经常关注的问题。
案例1:某公司进口货物税号申报错误稽查补税案
简要案情:海关对某公司专项稽查时发现,该公司连续5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多次申报进口塑身机,申报税号均为95069119(其他健身及康复器械),享受协定税率零关税优惠,经海关审核,该产品应当归入税号90191010(按摩器具),进口关税税率为15%,涉嫌商品编号申报错误且少缴税款。
案件处理:海关稽查结论认为,该公司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错误,应予以纠正,同时责令当事人在稽查通知之前的1年期限内补缴相应税款。
分析意见:
1、稽查监管。海关稽查,作为特殊的监管方式,实施于货物进口之后,用于化解海关口岸监管的压力,监督企业合规申报,引导企业合规运营。海关对常规事项实施常规稽查,对涉税风险事项实施专项稽查,根据稽查结果,出具书面稽查结论,并向企业反馈。
2、稽查结论。海关稽查结论,无非有三种:一是稽查未发现异常,或者发现企业账册、单证管理上存在程序性问题,海关通知整改;二是发现企业因商品归类、价格或者原产地等事项申报错误,责令企业补缴所漏税款;三是发现商品归类、价格或者原产地的申报违规违法,或者加工贸易、减免税货物在监管期内违规违法,将案件移交海关缉私,予以调查处理。
3、稽查补税。稽查补税,是从自稽查发现漏税之日起,往前追溯1年,补缴1年的税款?还是往前追溯3年,补缴3年的税款?对于这个问题,经常争议不断,根据《海关法》第62条的规定,违反海关规定导致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在3年之内追征,企业没有违反海关规定而少缴税款的,应当在1年之内补缴。本案当事人没有违规,属于补缴1年税款的情形。
那么,很多人会问,既然依法只能补缴1年税款,为什么《海关稽查条例》规定稽查3年呢?其实理由很简单,稽查的目的不仅是补税,还要核查企业是否违规违法,发现涉嫌违规违法的,直接移交海关缉私处理,3年内追征漏缴税款,并依法在2年内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但行为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不限于2年)。
所以,海关稽查3年并无过错,如果稽查发现当事人申报不实违规,则移交由海关缉私立案调查。
案例2:某公司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申报不实违规案
简要案情:某公司连续3年进口货物,申报CIF成交价格,经海关稽查,进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为FOB价格,公司另行对外支付空运费用和保险费用,未向海关申报,影响海关税款征收。
案件处理:海关稽查结论认定该公司进口货物申报行为涉嫌价格申报不实违规,稽查部门将案件移交缉私立案处理,缉私调查终结后,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司处以罚款,并责令公司补缴3年税款。
分析意见:
1、移交缉私。如果海关稽查结论认为货物进出口时,或者其他海关监管货物存在违规违法的情形,应当交给缉私处理,稽查部门不能“以税代罚”,擅自补税结案。
2、补税罚款。移交缉私案件,审核具有基本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缉私应当立案处理,并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可以责令企业补缴3年的漏缴税款。
3、交与不交。交不交给缉私,企业有没有违法?先由稽查判断,再由缉私审核。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没有基本违法事实,或者处罚无法律依据的,则缉私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处理,案件程序结束;如果缉私审核判断构成违法,则立案调查,最终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这里,关键问题是稽查、缉私如何判断企业行为有没有构成违法?稽查凭什么判断交不交给缉私?
老林认为,判断的基本标准为:一是案件线索有没有基本的违法事实?二是有没有法律依据?例如,海关稽查认为某公司进口货物商品归类申报错误,但涉案商品如何归类没有明确的规定,既不是税则条文、品目注释列名的,也不是海关做过归类决定的,归类技术难度较大,而且经过海关多次化验均未发现申报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缺乏基本的违法事实,不宜移交缉私。
再如,某海关稽查发现,某公司进口货物的专有技术费用未向海关申报,该行为构成低报价格违规的法律依据不足,不构成违法违规,不符合立案条件,一般情况下,稽查不能移交缉私处理。但是,如果稽查把不该移交的移交了,缉私将会如何处理呢?
缉私部门是判断企业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的专业机构,对上述行为,正确的选择是对其不作立案处理,但是实际上绝大数稽查移交的案件,缉私均予以立案,事先未做充分的违法性判断,这是导致缉私行政案件撤案率较高的主要原因。
所以,海关在案件是否移交缉私的问题上,目前约束性不够,随意性较大,应当慎重对待,有基本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当移交,否则不应当移交,如果以不移交缉私作为交换条件,让企业补缴3年税款,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3:某公司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稽查补税案
简要案情:某公司是国内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从国外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生产材料,制造成品部件在国内外销售。海关专项稽查发现,该公司进口零件材料对外支付合同货款的同时,连续3年从非贸项下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向海关申报,海关稽查结论认定:该公司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分摊计入完税价格,责令企业补缴3年内所漏缴的税款。
案件处理:海关稽查过程中,企业反复强调,责令补缴3年税款于法无据,请求海关对其补缴1年税款;但海关认为:稽查3年是海关法律规定的权限,既然法律规定可以稽查3年,也就可以责令补缴3年的税款,如果企业不同意补税3年,海关就要将案件移交缉私处理。所以,企业担心移交缉私可能被行政处罚,只好妥协认可,接受3年补税结案的结果。
分析意见:
1、企业妥协的利与弊。本案企业妥协认可补缴3年税款,一方面埋怨海关多征了税款,于法无据,一方面庆幸没有移交缉私,也减少了合规风险。
事后,企业常问,如果坚持不同意补缴3年税款,只认可补缴1年,海关稽查真的会移交缉私吗?移交缉私了会不会被行政处罚?企业面临补缴3年税款和移交缉私的两难选择时,应当如何处理呢?
老林认为,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如果企业行为本身构成违规,同时海关允许以3年补税换取不移交缉私,企业当然选择前者;但如果企业行为本身不构成违规,从经营成本考虑,就应当坚持1年补税,妥协是不明智的选择。
所以,关键问题是如何判断企业行为是否构成违规?这是一个专业技术问题,需要取得专业人员的支持。
本案特许权使用费未申报,在分摊不明确和未进行否定性申报的前提下,其实不存在违规的问题,企业坚持1年补税,其实是更明智的选择。
2、稽查补税3年的对与错。根据以上分析,从法律上看,稽查发现企业违规,应当移交缉私;不构成违规,但涉及漏税的,根据《海关法》62条规定,应当责令补税,但依法只能补征1年税款,如果补征3年税款,则没有法律依据。
但从实践中看,稽查仅根据账册和贸易单证,判断企业行为构成违规或者不构成违规,确实存在困难,所以,用3年补税的折中处理方法,解决违法性质不明情况下的关企争议,其中的“对与错”,不好一概而论,如果企业认可,算是和解的结果,两厢情愿,且节约行政资源,未必不是好事;如果企业不认可,则稽查的执法风险,将在开出税单之后显现。
作者简介
林倩 高级合伙人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海关业务中心总监、海关法律业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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