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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筑企业异地经营如何缴税 哪些情况可申请行政复议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5-7-4 16:38     标题: 建筑企业异地经营如何缴税 哪些情况可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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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楼市自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呈现出乎意料的迅速发展,房价一路走高,房地产业也一跃成为当地国民经济主要支柱产业之一,并成为国内楼市的热点。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建筑企业兴办也风生水起。各个建筑企业所涉及的税收问题随之而来。
  “铃铃铃……”这一天,时近中午,杭州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响起。一个上午已经接听5个咨询电话的3号坐席员马上拿起听筒。
  电话那头传来一个男子的声音,他自我介绍说姓周,来自一个建筑工程公司。“我们是一家新办的建筑公司,我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会将工程分包给他人,请问我公司计缴营业税的依据是什么?”
  3号坐席员很快地回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贵公司是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可以将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那我公司从事建筑安装业务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多少?”周先生又问。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
  电话那头的周先生充满疑惑地问:“据说总承包方要对分包方的营业税款进行代扣代缴,不知道是不是有这样的规定?”
  这边回答道:“确实有这种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作为扣缴义务人。贵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是扣缴义务人。”
  周先生略微停顿了一下,接着问:“我现在的企业在杭州,但计划在省内其他地市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目前有一个工程已经谈妥。听说为此还必须开具外出经营的证明,我想知道具体应该怎么操作,去哪儿开证明?”
  坐席员解释说:“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坐席员接着说:“您在省内有建筑工程业务,就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有关外出经营合同等资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所)申请填写,并填写《纳税人填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申请表》,经税务文书受理窗口审核后转送有关部门审批。”
  “我这个工程工期比较长,不知道您刚才说的外经证有没有限期?多长时间?”
  “有。根据浙地税征[1998]114号文件规定,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但如果因工程需要延长限期,可以向原外经证核发机关重新申请。”
  “那公司的外地工程所涉及税款应该缴到杭州还是工程当地?”周先生问。
  坐席员回答:“根据浙地税征[1998]11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持外经证跨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企业所得税回纳税人所在地向主管地税分局(所)申报缴纳。”
  “那么到外地以后,我公司应去工程施工地的税务机关办哪些手续?”
  “纳税人外出经营到达经营地,应立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外经证,同时携带经营项目的合同资料如实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申请购领发票,并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发票保证金。”3号坐席员从容作答。
  “您的解答非常清楚,我终于不用再为这些事情头疼了。十分感谢您的耐心解答。”周先生非常高兴地说。 </TD></TR></TABLE></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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