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门面房的售价低于买价,是不是不要交营业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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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5-7-8 16:51
标题:
门面房的售价低于买价,是不是不要交营业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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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width="98%" bgColor=#999966 height=20>问:我原来买的门市价值20万,由于现在市中心转移,现在我的房子只能卖15万,那我的营业税该怎么交.条例好象规定转让不动产是根据差价来征收税款的.昨天这个问题已经回答过了,但有一点我不太理解,由于价差是负数,是不是就不要交营业税了(购买时间超过两年了)(2005-07-07 23:59:47)</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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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width="98%" bgColor=#dbdbc6 height=40><FONT color=#000000> 您好!
根据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另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如果该门市的售价低于买价的,则可免征营业税等相关税收。(2005-07-08 10:17:05)盐城地税</FONT></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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