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这两家企业的所得税应由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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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5-7-11 16:58
标题:
这两家企业的所得税应由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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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实际工作中,我县国税、地税部门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存在一些争议,现就征管工作中遇到的以下情况向贵报咨询:
一、2002年1月1日以前存在企业金牛化工厂,法定代表人甲;该企业的场地厂房是租赁镇政府的,2002年1月破产注销。2002年2月另有一法定代表人乙与镇政府签订租赁合同,在原场地厂房成立一新公司大力生化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原金牛化工厂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原金牛化工厂企业所得税归地税局管理;现在大力生化实业有限公司归谁管理?
二、2003年6月前存在一企业白彦水泥厂,因管理不善破产,以资产抵偿白彦信用社贷款,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归白彦信用社。2003年6月5日另一企业乔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与白彦信用社签订买卖协议书。由乔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购买信用社的所有资产(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等),乔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5日办理开业登记,原白彦水泥厂归地税局管理,请问现在乔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归谁管理?
山东省平邑县读者南平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税局征收管理的;(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规定:原有企业凡属下列情况者,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
(一)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原有企业仍继续存在并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但如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后成为收购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且纳入收购企业合并纳税范围的,则整体转让出售(拍卖)企业的所得税应当由负责收购企业的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征管。
(二)企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其他企业(被合并企业注销)而存续的。
(三)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改组时没有吸收外来投资的。
(四)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企业扩建、改变领导(隶属)关系、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股东、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注册资本、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以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等有关事项的。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我们认为:大力生化实业有限公司、乔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均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整体转让出售(拍卖)等情况,两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该归国税局征收管理。
驻马店国税局12366解答 </TD></TR></TABLE></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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