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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用财税手段激励能源节约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5-7-18 15:49     标题: 用财税手段激励能源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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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发展节能经济,建立节约型社会已成为未来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惟一选择。日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苏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应通过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经济激励政策,鼓励生产和使用各类节能设备,以减少能源消费和污染物排放。
  苏明认为,利用税收政策来促进节能社会的建立意味着要对现行税收政策体系进行一定的调整和优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间接引导与直接激励相结合,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相结合。
  对生产和制造节能设备和产品的企业,苏明建议国家给予企业所得税间接优惠政策。比如,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对购买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可在一定额度内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
  在利用增值税支持节能产业发展方面,可以借鉴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相关政策,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异常显著,且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可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苏明说,还可考虑改革资源税制度,将一些尚未纳入征税范围的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对于需要重点保护或限制开采的能源资源提高资源税的税额,甚至可采取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征收相结合的征税办法;开征环境保护税,将一些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高能耗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引导社会投资向节能型产品的生产转移。
  在节能消费方面,税收政策应如何发挥作用呢?苏明说,税收对节能消费的调节主要通过消费品的价格来体现,从引导社会节能消费倾向的角度考虑,可以采取以下政策:
  一是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将目前尚未纳入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适当调整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如提高大排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适当降低低排气量汽车、摩托车税率等;调整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对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节能产品,允许按照一定比例减征消费税,将来实施对达到欧III标准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时将节能要求考虑进去,以引导企业生产节能汽车。
  二是调整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政策。对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车辆可按适当比例给予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改革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对不同能耗水平的车船规定不同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
  三是开征燃油税。国际经验表明,推行汽车燃油税是推动节油事业发展的成功举措,对推动汽车节油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从长远看,对消耗不可再生能源的产品有必要设立一些新的税种,如环境污染税、煤碳税、能源消耗税等,对耗能大户由目前实行单一行政处罚手段变为实行经济(税收)调控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组合政策措施,这客观上也是推动节能产业发展的一个动力。
  苏明认为,促进节能的税收政策不仅应注重节能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还应注重节能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节能技术向商品的转化。在这方面,国家应对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减免税。
  苏明说,过去我们长期存在重能源供给、轻能源节约的偏见,在政府预算的分配结构中,节能始终未能放到应有的位置,节能的预算投入微乎其微。可以说,缺少投入是中国节能及能源效率水平远远滞后于国外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未来预算结构调整和改革中,应该从政策到财力方面重视节能投入。
  在我国现有的预算支出结构中,已有环保支出科目,但无节能支出科目,实际上这两者关系非常密切。因此,国家可考虑设立节能支出科目,或将其与环保支出科目合并,设立“环保与节能”支出科目。节能支出应作为经常性支出预算加以确立,并保持一定增长比例。
  在建设性预算中,也要加强财政对节能的投资力度。虽然节能投资来源一般以市场和企业为主体,但政府为了发挥支持节能的政策导向作用,也应安排必要的财政节能投资,以促进全社会节能事业发展和能效水平提高。另外,还可通过政府采购来促进节能。国外的很多市场化国家通常把环境保护、生态平衡、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等作为政府采购的标准,我国也应将节能列入政府采购标准。 </TD></TR></TABLE></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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