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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搬家服务不按“服务业”纳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3-12-3 11:53     标题: 搬家服务不按“服务业”纳税


  近日,某市一家新开办的搬家公司财务人员施小姐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税务人员告知其公司为客户提供搬家服务,属于服务行业,应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申报纳税。而施小姐则认为,搬家服务虽属服务范畴,但其业务内容实质上应属于搬运,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
  那么,搬家业务到底应适用“服务业”税目还是“交通运输业”税目呢?如果适用后者,纳税人则可“省”下2个百分点的税负。搬家公司为客户提供搬家服务,也是一种服务,但其适用何种税目、税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具体规定执行。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四项就搬家业务纳税的问题予以了明确:“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了空间位置的转移的业务,它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据此,上述搬家公司为客户提供搬家服务不按“服务业”税目,而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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