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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流失的对策与思考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5-7-27 10:18     标题: 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流失的对策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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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来源:  </TD>
<TD class=12h vAlign=center>作者:□ 李国祥 朱志忠  </TD>
<TD class=12h height=30>2005-06-28 11:05:26  </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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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目前,我国对民政福利企业实行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起到了保障残疾人生活、发展福利事业、促进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利用“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侵吞国家税收的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
<><p> </p></P>    一是坑害“大家”为“小家”。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局部利益,满足本级财政需求,用非福利企业的利税大户兼并已倒闭的福利企业或与其合并,享受了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先征后返的税款归县(市)乡(镇)企业三方分成,使大量中央税收流失。
<><p> </p></P>    二是经济类型名不副实,冒牌福利企业越办越多。一方面,一些民政福利企业挂着国有、集体法人营业执照,实际却是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使国家对福利企业的减免税落入个人腰包。另一方面,为了骗取国家税收优惠,很多地方出现了一些由非福利企业分立的新办福利企业。这类企业或瞒报、虚报残疾人数;或网罗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发给少量生活费,只挂名不上岗;有的企业甚至根本就没有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在应付年检或上级有关检查时,这类企业总是采取临时“应急措施”,蒙混过关。
<><p> </p></P>    三是挂靠经营,瓜分税款。一些福利企业为了创收,以分成国家返还税款为条件,与一些个体、私营企业签订名为内部承包而实际不参加统一核算的协议。个人形成的销售,需要开具发票的由福利企业提供,取得的进项发票由福利企业抵扣,资金由个人支配,盈亏由个人承担。
<><p> </p></P>    四是福利企业牌子作商品买卖。有的福利企业将“牌子”私下作价卖给他人,成交后,买方将原有的非福利企业,或划出部分产品,或划出部分生产线作为福利企业。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之间,有的是父子关系,有的是夫妻关系,有的是甥舅关系……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他们可以根据相互的需要,任意调整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成本、利润,常出现非福利企业的一块长期零申报、负申报,年年亏损;福利企业的一块税负偏高,利润也高。
<><p> </p></P>    为了防止税收流失,笔者建议:
<><p> </p></P>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对现有的福利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假冒福利企业,要摘“牌子”,退“票子”。对不同时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中所列4个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流转税优惠照顾;对不同时具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1号)中第一条第9款所列6个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照顾。对违规已退税款,依法追缴入库。对参与弄虚作假的税务人员,按照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的严重程度,追究相应责任。
<><p> </p></P>    二是严格把好福利企业年审关。切实搞好一年一度的福利企业资格审核,确保福利企业名副其实。
<><p> </p></P>    三是严格把好新办福利企业资格审核关。对新办福利企业要层层把关,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不但要对其所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而且要两人以上进行实地勘察,如实填写《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勘察报告表》,并由县(市)级税务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复审。
<><p> </p></P>    四是严格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管理。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到对福利企业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实际情况,促进企业遵从税收管理,坚持依法诚信纳税。
<><p> </p></P>    五是在时机成熟时取消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后,可由社会保障机构根据每个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发给适当的生活保障金, 由财政列专项支出。在此基础上,对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依法征税。切实做到收支两条线,完善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确保国家税款应收尽收。</TD></TR></TABLE></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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