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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进货不抵税:业务不熟还是另有隐情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5-9-2 17:09     标题: 进货不抵税:业务不熟还是另有隐情


www.ctaxnews.com.cn2005.08.26 陈俊锋,张军,何明炎




  前不久,湖北省枣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协查税案时发现,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购货方为枣阳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而在该公司的凭证上居然找不到这份发票。面对稽查人员的不解目光,公司经理提醒道:“既然公司的凭证上找不到这份发票,说明原材料不是本企业购进的,是不是协查函把购货方的名称写错了?”
  真是协查函把购货方的名称写错了吗?
  这种推测很快被委托方税务机关的反馈信息否定了。反馈信息不仅对购货企业进行了确认,同时委托方税务机关还邮寄了该企业支付货款时的银行汇款单据复印件。看来,这笔原材料的确是被该化工企业购进了。
  当稽查人员再次来到某化工企业时,公司经理有些手忙脚乱。面对稽查人员出示的企业支付货款的银行单据,经理脸上的笑容一下子变得僵硬起来。他讪讪地对稽查人员说:“让财会人员查查,让财会人员查查。”
  过了一个多小时,财会人员回话说,货的确是企业购进了,货款也付了而且对方也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因为采购员不小心,在途中把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所以在该公司的凭证里找不到这份发票。
  稽查人员翻阅企业的应缴税金明细账时发现,企业月月都按时申报缴税,只是所缴税款金额都不大。从财务核算角度看,企业总想尽量把进项税额核算全,即便是发票丢失了,但按政策规定也有补救的办法。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既然可以挽回损失,企业为何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呢?明明还有进项税额,为何不愿意申报抵扣呢?是企业财务人员不懂税收业务,还是背后另有隐情?
  进一步查阅原材料明细账,稽查人员发现,企业居然没有购进原材料的入账记录;询问仓库保管员原材料入库情况,他支支吾吾说不清楚。这种不符合常理的购进业务和账务处理,让稽查人员的心头充满了疑惑。
  各种疑点都在提醒着稽查人员,这张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背后似乎隐藏着某种秘密。顺着购进原材料企业既不申报抵扣也不入账这条线索,稽查人员一路追查了下去。
  在难以招架的情况下,公司经理不得不道出了实情。据公司经理交代,为少缴税款,他苦心想出采取账外隐匿销售收入的办法偷逃税款。为了不露出破绽而被税务机关发现,他授意财会人员故意将一部分取得的进项发票不进行申报抵扣。因为如果将取得的进项税额全部抵扣,将会出现零负申报或低税负申报从而被税务机关察觉。
  同时,他意识到,如果将购进货物进行会计核算,销售不记账,账面上存货等科目余额将非常大,必然会给稽查人员留下查账的线索。因此,他在账务处理上采取了“体外循环”的战术,将销售时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销业务单设一套账核算。在公开账簿中只核算一部分收入,然后根据配比原则选择一部分进项税额进行申报。这样,从账簿上看,收入、成本、费用及税金等对应比例恰当,会计科目数字勾稽关系准确,没有异常。但实际上,所有数据都按比例被压缩。
  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后,接下来的检查势如破竹。企业财会人员交出了他们设立的“账外账”。以此为依据,税务机关确认该企业账外销售649595.25元,偷税3967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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