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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筹划空间有拓展风险控制要加强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5-9-5 15:52     标题: 筹划空间有拓展风险控制要加强

  
www.ctaxnews.com.cn2005.08.29 邹国金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后,记者采访了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洪荣。郭洪荣认为,《办法》对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了质的突破,值得纳税人好好研究和利用。纳税人在享受《办法》带来的便利时,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减免税管理办法改变后,筹划空间大了,但责任增加了,对税法掌握程度的要求提高了,纳税风险也随之增加,纳税人需要强化风险控制意识,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郭洪荣认为,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后,报批类继续按照审批的方式办理,纳税人只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核算管理,基本上就可以避免风险。问题将发生在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上。因为备案类减免税仅需要提出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规定看上去很简单,但其实隐含的风险很大。对于备案类减免税,备案时税务机关仅需要按备案程序受理即可,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实质上符合减免税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虽然事先享受了减免税,但是否确实完全符合减免税的条件,需要经受住税务机关事后的检查、调查,经过较长期限后才能确定到底是否没事。因此,纳税人更应该重视备案类减免税的办理,最好请专业机构认真细致地依据减免税的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对本企业的情况进行审查,确信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后再进行备案,以免遭受缴纳滞纳金甚至罚款的损失。
  此外,有些人认为《办法》实施后,纳税人如果出现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情况,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此种认识比较片面,《办法》的规定还附有条件,即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的减免税待遇,必须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才行。实际上,绝大多数减免税都有期限,过期就很难再享受。况且此条规定比较模糊,税务机关到底将如何执行很难说。因此,纳税人需要学习税法,了解税法,及时掌握减免税的内容,按规定申请审批或备案才是上策。
  郭洪荣最后提醒纳税人,现在纳税人面临的纳税风险越来越大,企业只有逐步建立系统的纳税风险控制机制,规范企业各部门的行为,才能最大限度降低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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