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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2366热线咨询问答选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5-9-6 16:46     标题: 12366热线咨询问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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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2005-09-06 09:04:15</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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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width="100%" colSpan=2><!--enpcontent-->  某软件开发企业的会计问:现阶段准予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有哪几种形式?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如何扣除?
<>  答:根据准予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的管理办法,目前主要有四种形式:
<>  标准工资。事业单位按国务院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的发放的工资,应进行纳税调整。
<>  工效挂钩。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
<>  据实扣除。软件生产开发企业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  计税工资。其他企业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制度,定额扣除标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现阶段为人均每月800元。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可以上浮20%,最高为人均每月960元。
<>  因此,你们单位软件开发具备相应条件时,发给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否则不能据实扣除。潘树华
<>  某中学的会计问:学校6月份取得一笔赞助费,问该笔赞助费是否要缴营业税?
<>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据以上规定,对学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缴营业税,要看学校是否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学校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反之,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缴纳营业税。潘树华
<>  问:退休后再任职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  答:根据国税函 2005 382号文的规定,对于退休后再重新任职的人员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其取得的再任职收入在扣除费用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刘辉
<>  居民王某问:我开办了一个卖报亭,兼经营公用电话业务,收取的电话费怎么缴税?
<>  答:根据规定:公用电话亭有三种形式,即:委托代办、自办、兼办。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每月向邮电部门交纳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电话费。兼办人的经营收入为按公用电话向电话用户收取的话费,扣除上缴给邮电部门的话费和管理费的余额。公用电话户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5%的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因此,王某应向经营地税务部门申报营业税,营业税计算方法:营业税=(话费收入总额 上缴邮电部门话费 上缴邮电部门管理费)×5%。潘树华
<>  南京某企业会计问:夏季高温费应如何列支?
<>  答:根据宁财行(2004)374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起,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夏季清凉饮料费开支标准调整如下: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企业可以比照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这项支出,不必计入企业的应税工资总额。王宁慧娟
<>  市民李某问:我为朋友购车提供信用担保,朋友给了我1000元的报酬,请问这部分收入应该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  答: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因此,李某因提供担保而取得的这1000元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1000元 20%=200元。董怡
<>  <!--/enpcontent--></P></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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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ign=right>作者:/来源:江苏经济报</P></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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