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举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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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5-9-7 16:45
标题:
关于举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的公告
www.ctaxnews.com.cn2005.08.31
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加以修改,很有必要。修正案(草案)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1500元,鉴于该减除费用标准涉及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全社会普遍关注,为进一步广泛听取包括广大工薪收入者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推进立法民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就修正案(草案)有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修正案(草案)将其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该减除费用标准是否适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人。
三、时间、地点听证会定于2005年9月27日在北京举行。
四、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一)听证陈述人1.年满18周岁,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公民15人~20人;
2.草案起草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代表各1人;
3.全国总工会的代表1人,东、中、西部省、自治区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共3人,直辖市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1人。
第1项听证陈述人,由听证人按照东、中、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工薪收入较高、较低的行业、职业都有适当名额,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选择确定。
(二)听证旁听人听证旁听人名额为15人~20人,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
五、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凡年满18周岁,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公民,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报名。报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信函寄至北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10080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传真传至(010)63094062;网上报名请登录中国人大网站,填写并提交报名表(网址:www.npc.gov.cn)。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月工资、薪金所得,对减除费用标准的基本观点并说明主要理由(不少于300字)。
报名截止时间为2005年9月5日18时(邮寄报名的,以寄出的邮戳为准)。
六、听证会参会通知听证人在确定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名单后,于2005年9月12日前向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发出书面通知。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载明的时间、方式回复是否参加听证会。
以个人名义参加听证会的京外人员的往返交通费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参加听证会。作为单位代表参加听证会的,往返交通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在京参加听证会期间的食宿费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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