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煤矿发生透水事故 损失扣除需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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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5-9-13 09:31
标题:
煤矿发生透水事故 损失扣除需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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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txtred align=middle width=70 bgColor=#dbdbdb>张玮,蔡至诚</TD></TR></TABLE></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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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txthei vAlign=top><WRAP=PHYSICAL><BR>中国税务报:<BR> 我是一家煤矿的主管会计。2005年3月20日,我矿井下的一个延伸工作面在开采的过程中,因打通了原来并不知道的一条地下河,造成了严重的煤矿透水事故,在短短的3个小时内,整个矿井就被大水灌满。所幸的是,就在这短短的3个小时间,全矿近千名井下职工全部逃了出来,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事故。<BR> 为了能够尽快恢复生产,我矿经过近5个月夜以继日地奋战,终于将矿井与地下河相通的窟窿堵死,并将涌入矿井的近亿立方米的地下河水抽干。可是,由于地下河的水中含有高含量的氟,致使井下所有设备在近5个月的地下河水浸泡下,被严重腐蚀,使绝大多数设备变成了一堆废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00万元。另外,由于井下透水,还造成我矿一项井下在建工程塌方,损失2208万元;毁损井下用材料870万元。请问,对于我矿由于井下透水造成的设备、工程和材料的损失,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处理?这些损失能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BR> 是否应向税务机关进行报批?<BR> 雷村煤矿 雷敬浩<BR> 答:首先,通过你的来信,我们知道了你矿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透水意外事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项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为意外事故造成的材料损失870万元,应该作为原材料的非正常损失,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147.90万元(870万元×17%)进行转出,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第二条的规定,将非正常损失而转出的进项税额147.90万元并入原材料的损失范围,一并核算材料损失。<BR> 其次,你矿由于井下透水造成的设备、在建工程和材料的损失,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但必须向税务机关进行报批。根据新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四条、第七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凡企业发生了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以及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等,均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而且必须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由于你们发生的透水损失,不论是材料还是设备和在建工程,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均属于永久且实质性损害,在当前尚未向税务机关报批的情况下,你们应该适用新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依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税务机关审批。<BR>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新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与旧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在申报时间上有很大的区别,根据旧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后,一般应在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申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而新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只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税务机关审批,希望你们千万不要延误申报。<BR> 再次,因你在来信中没有说明你矿发生的设备、在建工程和材料损失的金额是如何确定的,所以我在这里要特别提醒你们务必要按照新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的规定,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材料的损失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五)残值情况说明;(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对于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三)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而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一)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二)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BR> 因此,对你矿发生的事故损失,要想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扣除,你们必须注意保管和搜集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并按时进行申报。 </TD></TR></TABLE></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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