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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出租商用户不享受优惠税率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4-2-3 08:57     标题: 出租商用户不享受优惠税率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张某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其将自有的门面房向外出租,对取得的租金收入分别按3%和4%的税率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和房产税。他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犤2000犦125号)。
  该文件明确规定:“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由此可见,只有出租居民住房,才能适用3%和4%的优惠税率。但是,张某出租的是门面房,不是居民住房,因而只能按5%和12%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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