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申报损失扣除注意三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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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5-9-13 09:32
标题:
申报损失扣除注意三个步骤
www.ctaxnews.com.cn2005.09.05 荣彩,国胜,邹森元
商海难测,企业总免不了遭遇各类财产损失。由于财产损失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所以能相应减轻税收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颁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确应对损失主要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保留相关证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可见,如果缺乏相关证据,即使损失确实发生,也不能税前扣除。比如说,企业产品被盗,属于财产损失,就需要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等证据证明被盗属实,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其损失多少的认定取决于下列证据:“(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证据越详细,就越容易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第二步,尽快申报审批。发生财产损失,有的可以自行申报扣除,有的则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八种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扣除,如果不申报审批,税务机关就有权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与其请中介机构等出具鉴定材料,等年度终了后申报税务审批,还不如及时申报审批,让税务人员现场取证来得直接。
第三步,及时申报扣除。《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再加上企业所得税有33%、27%、18%三档税率,按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适用不同的税率,如果纳税人改变损失所属年度,就可能套用低税率,从而少纳税。所以《办法》第四条强调不管什么情况,都“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可以说,前两个步骤都是为第三步做准备的,及时申报扣除才是最终目的。尤其当纳税人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所得税时,损失扣除越早,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越大。
必须注意,并非所有的损失都能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的审批不改变企业的申报责任。”因此将不应扣除的损失擅自扣除,导致少缴纳税款,就会构成偷税,将会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究。到那时,恐怕就不止是补税、罚款等经济损失,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损失就无法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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