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开红字发票须慎重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4-2-3 08:59
标题:
开红字发票须慎重
刘国华;宰德忠;孟祥生
近日,山东省齐河县国税局稽查干部在对该县某工业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2003年12月份曾发生过一起退货业务。此项经营行为发生后,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就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冲减当月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稽查人员当即指出其处理失当,并对该企业作出补税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在购买方已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xqtax.com.cn/bbs/)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