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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完善白酒消费税政策的建议与对策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5-9-16 08:20     标题: 完善白酒消费税政策的建议与对策


www.ctaxnews.com.cn2005.09.07 邓永康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白酒消费税实行的是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复合征收方式,由于此项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出现税负偏重和地区间执行不统一的现象,形成了白酒生产企业普遍避税甚至偷税、税务机关征管困难的局面。一些白酒生产企业为了少缴税,采取了各种各样的避税甚至偷税手段。
  (一)设立销售公司,降低计税依据。政策规定,白酒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缴纳,对于销售公司销售的白酒不缴纳消费税。于是各大酒厂纷纷设立销售公司,从而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
  (二)在销售散酒时,将低度酒换算为高度酒,少缴定额税。根据税法规定,白酒从量定额计征的税率为每0.5公斤0.5元。由于白酒是一种可勾兑降低度数的商品,低度酒也可折算为高度酒销售,一升一降之间,白酒的数量必然会增加或减少(每1吨白酒降低1度,可加水20公斤)。根据白酒这一特性,企业往往将生产销售的53度、38度的白酒折算成63度入库和销售,少计销售数量,从而少缴了从量定额消费税。
  (三)“小生产,大销售”。有些企业把本应在生产公司核算的成本、费用转入销售公司核算,将外包装费用也移到销售公司核算,降低计税基价,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
  (四)隐瞒销售收入,不缴消费税。一些中小型白酒生产企业在购进原材料、包装物时,采取部分不入账的手段,为隐瞒销售收入打好逻辑关系的基础。在销售时,只要对方不索取发票,就将销售收入不入账偷税。
  (五)粮食白酒按薯类白酒缴税。由于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高,薯类白酒税率低,为逃避适用高税率,有些企业利用外购薯类酒精勾兑白酒时酒基和勾兑酒的比例不明确等漏洞,将部分粮食白酒按薯类白酒申报缴纳消费税。
  (六)各地执行白酒消费税政策不统一。执行政策的不统一导致税负不公,不利于公平竞争。如有些地方对小酒厂等没有严格要求其建账,变相实行定额征收。
  二、对策
  针对目前白酒行业执行消费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如下对策:(一)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应按酒度的高低与销售数量复合计算征收。即在计算定额消费税时,以一定的销售数量及一定销售数量中酒精度数为依据,如以一市斤中含的1度为基本计税依据计算,以防止纳税人用低度酒折算为高度酒销售,减少销售数量而少计少缴定额税。建议以0.02元/度(市斤)征收。
  (二)合理确定消费税税基。由于市场环境复杂,要规范关联交易避税行为,目前可采取厂价与销售公司差价在30%以内的,按出厂价计征消费税;出厂价与销售公司差价在30%以上的,则应按销售公司的对外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
  (三)对生产的瓶装白酒,统一实行贴标制度。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瓶装白酒,贴上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已税”防伪标识,方便税务机关实行产、供、销全程控制,同时也保护名优酒免受假酒侵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四)建议将白酒的消费税由中央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如果将消费税由中央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必将得到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有利于加强消费税的征管。
  (五)加强白酒行业税收征管和部门协调,减少和防止纳税人偷税和避税。实行白酒生产企业特许经营资格认证、市场准入机制,由工商机关、技术监督部门、税务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对小酒厂进行清理,并颁发小酒坊生产许可证,税务机关据此进行纳税评定和征收管理,改变目前税务机关对小酒厂底数不清、税源不明的现状。
  (六)应继续开展全国白酒行业的专项治理整顿、专项检查工作,继续对白酒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对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管是相当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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