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以节能为导向完善我国税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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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5-9-16 08:21
标题:
以节能为导向完善我国税收体系
www.ctaxnews.com.cn2005.09.07 顾海兵,唐帅
一、中国现行税收体系对节能的不利
增值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增值税是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近几年增值税收入占当年我国税收总额的40%左右,居各税之首。其对节能的倾斜包括:于1994年税制改革保留的新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规定,但已于1996年取消;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利用国家规定的废弃物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符合国家规定的利用废渣生产的其他建材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风力生产的电力和某些新型墙体材料,可以减半征收增值税。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所承担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节能高新技术企业无疑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消费税:消费税是我国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中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我国对汽油、柴油能源产品在统一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另征一道消费税。从1991年1月1日起,含铅汽油的消费税税率由0.2元/升提高到0.28元/升。但消费税的整体政策并未给节能企业与消费者提供优惠鼓励措施。
资源税:为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限制对资源的滥采滥用,1988年4月我国开征了资源税,1994年又扩大了征收范围。但整体税率水平偏低,限制了节能效果的发挥。
车船使用税:我国的车船使用税并没有按照排气量的大小加以区分,并且没有针对电动车的特别优惠鼓励措施。对节能的车船没有优惠鼓励措施。
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是对节能有较强倾斜的税种。对一般纳税人生产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石灰,以及在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等的建材产品,实行按简易办法征税。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先征后返70%。企业以国家规定的废弃资源为主要原料从事生产的,可以酌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最长可达5年。如外商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对其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治理废渣、废水、废气和劳动保护等目的,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改造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中国生产的设备,这部分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企业,可以按当年研究开发实际费用的50%的比例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对节能技术的研发没有更加特殊的税收优惠。
其他各税,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均没有特别针对节能的规定或优惠鼓励措施。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的税收体系虽有对节能的优惠和倾斜,但优惠范围较窄,优惠手段单一,重激励性措施,而几乎没有限制惩罚性措施。笔者认为,在节约能源已经势在必行的背景之下,国家应该充分利用税收的引导作用,以节能为导向完善我国的税收体系。
二、中国节能型税收体系探讨从过程看,节能包括能源的合理开采、能源的合理加工、能源的合理配送、能源在生产中的节约使用、产品与能源在消费中的节约使用、废品的回收利用等。从操作看,节能与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设备紧密相关。从实际看,节能技术由于是新兴的技术,市场不确定性较大;节能设备一般造价比较高,需要充足资金购置;节能产品价格一般比市场上其他同类产品要高。这些原因使得节能的投资回收时间较长,盈利比较困难。因此,国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从税收上加强对节能的倾斜。笔者的建议如下:
增值税: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企业,依据节能的程度按不同的退税率(17%、13%、11%、8%、6%、5%、0%)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实行这项政策必须加强节能产品的认定管理。对于经过严格认定的节能产品,增值税按退税率即征即退,减轻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税收负担。
在增值税仍实行生产型征收的情况下,可考虑先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高科技节能企业逐个认定并进行试点,允许将其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最终达到对节能设备的技改投资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政策,使购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当年一次性扣除,从而可以提高企业对节能项目投资的积极性。
对于耗能突出的行业(如电解铝、钢铁、水泥等),增值税税率按能源消耗量从量累进定率。产品出口时实行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的政策,并另缴从量累进定率的能源消耗附加税,税率根据各行业具体情况制定。
消费税:把现有消费税分为非能源消费税与能源消费税。能源消费税依据其消费的不同能源———煤、电、油、气,可分为燃油税、燃煤税、燃气税、用电税等。
对能源消费者依据其各种能源(煤、电、油、气)消费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累进征收。
机动车的能源消费税要依据所使用的能源数量实行从量累进税率,类似于家庭用水的阶梯式水价。具体操作需要对现有的加油机的计价系统与机动车的累计耗油计量系统(与排量、累计行驶里程有关)进行改造。指导原则是对耗油多的汽车提高税率,而对省油的汽车适当降低税率。我国正处于汽车进入普通家庭的时代,税率的设置上应鼓励私人购买小排量、省油的汽车。
对使用风能、太阳能等再生性能源的企业采取负能源消费税,即给予补贴。
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要按照排气量的大小加以区分,并且对小排量车、电动车实行税收减免措施。对节能的车船要有优惠鼓励措施。
营业税:对从事节能技术开发、转让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已有建筑、厂房转让给生产节能产品的企业用于生产节能产品,免征营业税。
在建筑业根据所使用能源的数量实行从量累进定率税制,鼓励建筑企业使用耗能少的建筑材料,建设在实际使用中同样节能的建筑。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种,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对节能产品与设施的生产企业与使用者可以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关税:对节能的设备和产品、国内确实缺失的节能技术适当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导向,调整出口商品退税率,对出口商品要依据所消耗能源的不同实行不同的退税率。
对于在我国消耗能源较大为境外厂商生产的产品,出口时加征从量累进定率的能源消耗附加税,标准根据现实情况设置。
对在我国消耗能源较大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不得免征进口关税。
能源消耗较大的企业不适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税:适当提高资源税率,实行从量累进税制。对在开采时利用先进技术提高开采率的企业,适当降低资源税率。
土地增值税:对节能企业以生产目的进行的土地及建筑物转让实行减免。节能企业转让本单位土地取得价款用于自己再投资节能技术研发、节能产品制造的,实行减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节能企业为生产目的的用地实行减免。节能企业用来进行生产的土地,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对节能企业为生产目的的用地实行减免。对节能的建筑物减免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新办节能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材料进行生产的,10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生产节能产品的企业所获得的减免和返还流转税,无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税后返还或先征后退的,不并入企业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节能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加速计提折旧,并免征企业所得税。节能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免征企业所得税。节能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不并入总收入,免征所得税。节能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不计入损益,免征所得税。节能企业将自产的节能产品用于捐赠,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单位为节能技术推广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所得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给予减免优惠。对节能的研发与投资要给予税收优惠,即对节能投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或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抵免。对于将企业利润用于针对节能技术研发和节能设备购买的再投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可以依据企业运营所消耗的能源不同实行不同的从量累进定率的企业所得税率。对于能耗大的企业设置高税率并加征能源消耗附加税。对利用耗能大的企业生产出的产品进行进一步加工的企业,在适用较高税率的同时加征能源消耗附加。
建立与节能科技有关的加速折旧制度。在正常折旧外,在折旧资产使用的第一年允许按一定比例实行特别折旧扣除。
个人所得税:个人为节能技术推广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所得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减免优惠。为促进节能产品的消费,个人将其应计所得税收入用于购买节能产品的,凭购买商品发票可在下月初计征所得税时在下月应计所得税收入中进行扣除。
我国针对节能的税制调整应该在使用减免、优惠等激励性措施的同时,着重建立起加征等限制性措施,在给节能企业以倾斜的同时加重耗能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所确定的累进标准及其他标准,要随着节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节能标准的提高而不断提高,从而切实起到对节能的倾斜作用。
三、案例:利用税收手段促进节能灯具的推广
随着近年的“电荒”危机,节能已成为国内照明消费的主导。尽管一只好的节能灯用电量只有一只白炽灯的四分之一,寿命是白炽灯的5倍。虽然从长期看使用节能灯所节省的电费远多于购买节能灯的支出,使用节能灯更为划算一些,但当一个节能灯的价格往往是一个白炽灯的10倍、20倍以上的时候,再加上一些劣质节能灯混迹市场,消费者优劣难辨,如此必然造成节能灯不能迅速推广。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税收等多种手段推广节能灯具的使用。
第一,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上对生产节能灯具的企业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甚至给予补贴(负税),降低生产节能灯具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可以进一步降低节能灯具的市场零售价格,使节能灯具在价格上更具有竞争力,随着价差的缩小可以使部分消费者转向购买节能灯具。
第二,针对销售节能灯具的经营者,可以对其销售节能灯具所得的收入在所得税等税目上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提高经营者销售节能灯具的积极性,扩大节能灯具的推广渠道,使节能灯具能够更亲密地接触到最终消费者。
第三,针对购买节能灯具的最终消费者,可以在个人信贷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可以让个人以普通灯的价格作为首付款购买节能灯,剩余的价款可以在今后节能灯的使用过程中逐步给付,或者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给予扣除优惠,或者给予一定补贴(负税),这样可以使消费者通过使用节能灯的亲身体验切实感受到节能灯具的好处,从而推广节能灯的使用。当然,由于消费者众多,优惠政策的制定要考虑操作成本。
作者:顾海兵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本报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
唐帅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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