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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办企业:行业不同优惠有别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5-9-22 11:47     标题: 新办企业:行业不同优惠有别


www.ctaxnews.com.cn2005.09.12 国胜,荣彩,邹森元




  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因行业不同而优惠有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规定:“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除了行业优惠外,还有地区优惠。财税〔1994〕1号文件规定: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营业税也有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规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未达30%,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但严格说来,这属于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不是新办企业优惠政策。
  有人问,同一企业能否同时享受多种税收优惠?这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同时享受的税收优惠分属不同税种,是完全可以的,如上面所说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就能同时享受三税一费的优惠。但同一税种的税收优惠不能累加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就明确了“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比如说,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办时先免征所得税两年,以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如果新办企业既是软件生产企业又是高新技术企业,就只能免税两年,而不能累加成免税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规定这类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免税期限没有累加优惠,而减税期间享受了累加优惠,可以算是一个特例。
  在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的企业。企业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不是新办企业,合并、兼并、分立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其他情形如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等,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也都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等文件。
  另外还要强调,要注意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第十五条规定:“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可见,要把优惠政策运用得恰到好处,企业大有文章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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