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三部新修经济法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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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sfs
时间:
2005-10-28 11:13
标题:
三部新修经济法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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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证券法》、《个人所得税法》所涉及的领域发展框架随之初步确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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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日下午四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阚珂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宣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之后,记者们迫不及待开始提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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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表示的如此迫切,不仅来自于这三部法律所涉及的领域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更由于在三法修订和审议过程中对一些可能带给各领域重大变化的争论点引发的各界激烈讨论。几位在场官员纷纷表示,三部经济法律在修订过程中曾出现的各种争议如今得以解决,它们所涉及的三大国民经济领域的发展框架也将伴随着新法律的实施初步确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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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证券法》:“五大争议”解决 为资本市场发展预留空间</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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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证券法》从出台到修订仅仅经过7年,相比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现行证券法(总计214条),此次新证券法的修订涉及调整的条款约百余条,修订幅度达到40%左右。“整个的基本制度,在发行、交易、结算等方面上都做了一些调整。”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告诉记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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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券法》修订领导小组组长周正庆再三强调,《证券法》的修订要充分考虑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周正庆说,从开始修订,大家就比较关注五个方面的问题,并在这些问题上存在着争议和分歧:一是关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即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原来我们的证券法就是要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二是现货交易。现在证券法只允许现货交易,排除其他的交易。三是融资融券。证券公司能否给客户提供融资和融券。原来证券法的规定是不允许的。四是国企是否允许炒股。五是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的问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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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正庆说,在修订草案中,这些问题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分业经营,既保留了原来分业经营格局,又加了一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就可以稳步地推行综合性的经营。再比如现货交易的问题,大家一致修订为“证券交易要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为将来搞期货、期权的交易留下了伏笔。还有资金入市问题,这次证券法提出了要依法拓展资金入市的渠道。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要按照国家的规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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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表示,这次证券法的修改,有几个着眼点。第一,着眼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首先扩大了证券交易的方式和范围,授权国务院对期货交易等制订管理办法。同时也对证券公司的行业风险机制加以完善。第二,着眼于加强规范。进一步完善有关的制度,比如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这次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强化监管部门的权力,同时也对证券会行使权力加以制约。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增加了1/3,达到了47条。第三,着眼于加大和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比如建立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基金;证券投资公司要交一定的资金;国家通过其他的途径筹集资金。再有规定投资者的交易资金要由商业银行存管,要由第三者进行存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客户的证券和资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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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大争议的排解,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将是个长期的利好。”周正庆说,这次证券法修订的面是比较大的,大体占原来证券法40%的条款。这次修订的总体原则,既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有利于防范风险,保障资本市场运作的安全,同时对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所加强。所以从修订证券法的作用和意义来讲,新证券法的出台,对于证券市场是个利好。当然这里有一个问题,现在的股市低靡,其作用不可能马上反映出来,因为影响资本市场发展的因素是方方面面的。“五大问题解决了,将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留下法律空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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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个人所得税法》:个税扣除标准1600元 工薪阶层纳税面降至26%</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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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与辩驳,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1500元调整至1600元,最终获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正式确立。至此,个税第一阶段的改革告一段落。 </P></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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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bottom align=right height=40><a href="http://www.esnai.com/news/showdoc.asp?NewsID=20711&page=1&uchecked=" target="_blank" ><FONT color=red>第1页</FONT></A> <a href="http://www.esnai.com/news/showdoc.asp?NewsID=20711&page=2&uchecked=" target="_blank" ><FONT size=+0>第2</FONT></A></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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