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教!</P>
>企业资产整体转让期末留抵税金是否可以一并转让,在收购企业是否可以继续抵扣?</P>
>谢谢!</P>
>您好!</P>
>关于所提问题,因目前尚未查到相关税法规定,不能提供政策依据。但我个人观点认为是可以在收购企业继续抵扣的。</P>
>理由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第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P>
>理由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中明确,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的行为,留抵税金属于企业负债的一部分,转让后就成为了收购企业的负债,按留抵税金的性质就可以作进项抵扣处理。另外,从企业持续经营的角度考虑,也是完全可以的。</P>
>待查到正式依据后再作补充吧。</P>
> 老马</P>[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4 9:16:00编辑过]
><B>附:向江苏国税咨询答复 </B></P>
><B></B> </P>
><B> 第27843条问题</B></P></TD>|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xqtax.com.cn/bbs/) | Powered by Discuz! 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