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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的具体划分? [打印本页]

作者: 彩云飞去    时间: 2005-11-8 21:11     标题: 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的具体划分?

请教,某广告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主税种为营业税,最近该公司扩大经营范围,增加了销售电子器材项目,与主营项目没什么联系,试问该公司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是由要税务部门来划分还是企业自行划分?实际操作是怎样的呢?先谢啦!
作者: ywb    时间: 2005-11-9 09:30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彩云飞去</I>在2005-11-8 21:11:39的发言:</B><BR>请教,某广告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主税种为营业税,最近该公司扩大经营范围,增加了销售电子器材项目,与主营项目没什么联系,试问该公司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是由要税务部门来划分还是企业自行划分?实际操作是怎样的呢?先谢啦!</DIV>
<>您好!
<>1、公司扩大经营范围,首先要进行工商与税务的变更登记,并取得税务机关的税种鉴定;
<>2、“与主营项目没什么联系”,<FONT color=#000000>说明属于兼营行为,即一方面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包括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一方面又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FONT><FONT color=#000000>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因此,公司财务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FONT></P>
作者: 彩云飞去    时间: 2005-11-9 11:20

非常感谢您百忙之中能及时给我回复,可是我还想再请教一下,如果我是某小规模广告公司,现我有一亲属想搞一个批发零售公司挂靠在我名下(该公司原来也是挂靠在某公司名下),试问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该广告公司是增加经营范围,按税种划分核算好还是另设立公司独立核算好呢?本人在这方面孤陋寡闻请帮忙筹划一下谢谢!
作者: ywb    时间: 2005-11-9 15:33

<>您好!</P>
<>这问题较为复杂,要对具体情况分析后而定。</P>
<>依个人观点:1、如果商贸业务不是太大,或是今后不求过大发展的话,则挂靠在某一企业下还是可以的,可节省一些门面费用,反正不需要进项税额抵扣;2、如果说对商贸业务今后有看好趋势,可能会有大发展,或是准备开拓业务,扩大市场占有率等,则拟采取单独成立商贸公司策略。具体视业务发展情况选择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方式。单独后,虽然门面费用要大些,但业务开拓,提高知明度等方面肯定会大大优于目前。</P>
<>粗浅之说,可能有误,仅考参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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