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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纳税人十六项公益救济捐赠可全额抵扣个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5-12-14 14:22     标题: 纳税人十六项公益救济捐赠可全额抵扣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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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align=middle bgColor=#eeeeee><FONT color=#0000ff>日期</FONT> <FONT color=#0000ff>2005-12-13  文章来源</FONT> <FONT color=#0000ff>中国税务经理人 作者 <!--##Author##--></FONT><FONT color=#0000ff></FONT></TD></TR></TABLE></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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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T20><BR>    我国政府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并给予了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年末将至,社会上又掀起公益事业高潮。那么在进行哪些公益捐赠后可以全额抵扣个人所得税呢?记者昨天就此请教了南京市相关税务人员。<BR><BR>  据介绍,到2005年末,纳税人共有十六项公益、救济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它们是:<BR><BR>  公益捐赠后可以全额抵扣个人所得税项目1 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含新建)的捐赠;2 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含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3 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4 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5 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6 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赠;7 向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的捐赠;8 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9 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10 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11 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2 通过中国福利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3 通过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4 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5 通过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6 通过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BR></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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