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浅议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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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6-1-25 09:23
标题:
浅议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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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align=middle bgColor=#eeeeee><FONT color=#0000ff>日期</FONT> <FONT color=#0000ff>2006-01-24 文章来源</FONT> <FONT color=#0000ff>江苏国税网 作者 <!--##Author##--></FONT><FONT color=#0000ff></FONT></TD></TR></TABLE></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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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T20><BR> 《<a href="http://www.taxchina.cn/StatuteLib_statuteDetail.asp?StatuteId=328252" target="_blank"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A>》(国税函[2005]169号文)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a href="http://www.taxchina.cn/StatuteLib_statuteDetail.asp?StatuteId=276400" target="_blank"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A>》(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对此规定,检查人员理解不一。 <BR><BR> 一、增值税以外其他查补税款可否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 <BR><BR> 虽然文件中明确指出适用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但有些检查人员认为其他查补税款应该也可以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因为增值税是通过进项抵扣方式将外购项目在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予以扣除,当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便产生了留抵税额,这是所以其他税种都所不具备的特殊地方。如果容许其他查补税款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那就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造成税收上的混乱。所以可用留抵税额抵减的查补税款只能是查补的增值税。以下所谈查补税款均指增值税查补税款。 <BR><BR> 二、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对偷税额的影响 <BR><BR> 有些检查人员认为抵减留抵税额后,如果没有造成少缴税款,那就不是偷税了(或者以抵减后的作为偷税额)。对此,笔者认为不妥,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偷税应以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其所属的纳税申报期不缴、少缴税款为标准进行判断。纳税人实施了偷税行为,申报缴纳期届满时便已经造成了“少缴税款”的后果,这是客观而不容改变的事实,此时“偷税”行为已经完成。以后补缴税款的行为虽然可以影响这一后果,但是它无法改变这一行为的本质属性,不能成为对行为定性的依据,只是可以成为税务机关决定处罚轻重程度时考虑的一个情节。 <BR><BR> 所以笔者认为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后,偷税额应不受影响。 <BR><BR> 三、对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可否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 <BR><BR> 有些检查人员认为两者都可用留抵税额抵减,有些检查人员则认为都不可以。 笔者认为虽然滞纳金和罚款都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因“未按规定”履行纳税(解缴)义务而造成和行为或后果的经济惩罚。但滞纳金与罚款在本质上是有着明显的区别。滞纳金是由于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造成的,一旦纳税人解缴了税款,滞纳金就会立即停止累计。它是“寄生”的,它不能单独存在于查补税款之外。所以,(加收)滞纳金只能实现在“税收征收”这个环节上,属于“税款征收”的范畴。而罚款是税务机关根据客观事实在《征管法》允许“自由裁量”的范围内作出的决定,是“独立存在”的,所以罚款只能实现在“法律责任”这个环节上,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BR><BR> 所以笔者认为对查补的增值税税款的滞纳金可以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而对此的罚款不能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 <BR><BR> 四、查补税款和留抵税额的计算 <BR><BR> 举例:国税局在2005年4月对A企业2005年1-3月检查情况如下:该企业2005年1月销售商品取得收入未计销售收入,未提销项税额8万元。2月非正常损失报废商品,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12万元,由于计算错误,少缴增值税税款1万元。3月将产品无偿赠送他人,未按规定提销项税额3万元。2004年留抵15万。经计算,该企业查补税款是5万元,留抵税额是3万元,所以该单位还需补缴增值税2万元。 <BR><BR> 查补税款计算表(增值税)(略) <BR><BR> 注意问题 <BR><BR> 1、查补税款不是偷税额。查补税款等于偷税额和少缴税款之和。 <BR><BR> 2、查补税款抵减增值税留抵税额后的数额不是偷税额。是否偷税应以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其所属的纳税申报期不缴、少缴应纳税款为标准进行判断。申报缴纳期届满时便已经造成了“少缴税款”的后果,此时“偷税”行为已经完成。 <BR><BR> 3、用以抵减查补税款欠税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应是检查调整后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而不是企业帐面反映的留抵税额。 <BR></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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