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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 切实维护国家权益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6-1-25 09:31     标题: 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 切实维护国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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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网                      2006-01-23本网讯</P>

<>    近年来,税务机关高度重视反避税工作,在加强反避税工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P>
<>    加强反避税基础工作,全面推行规范化管理<br>    2005年,全国税务系统在反避税基础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反避税规章制度,初步建立了比较规范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法律框架。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等三个反避税文件,制定了加强反避税与其它征管工作的衔接与协调,提高选案质量,推动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强化大户联查制度,重视队伍建设等五项具体措施,全面推动和深化反避税工作。确立了我国预约定价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将开展预约定价基本流程分为纳税人提出书面意向、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与评估、磋商、签定安排、监控执行等,开辟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双边预约定价的渠道。同时,在总结多年来反避税操作实践的基础上,与新的征管法相衔接,增加了转让定价使用方法、预约定价、核定方法等内容,明确了调查时限和追溯时间以及对应调整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了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机制。从而,为进一步加大了反避税工作力度,防止跨国企业逃避我国税收奠定了基础。<br>    此外,提高了相关信息的使用效率。积极利用国家统计局行业利润信息和BVD公司数据库,充分发挥其在反避税调查、调整中的作用;二是加强了基础信息管理,明确了工作方向。年初总局在各地配合下,对以往年度反避税审计、预约定价等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统计,不但加强了基础信息管理,也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方向。</P>
<>    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提升工作质量<br>    加大了转让定价审计力度。从2005年起,总局采取了各地的转让定价审计、预约定价谈签立案、结案均需报批的措施,有效调动了各地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了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益。近年来,总局平均每年对230户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通过反避税调查,累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多亿元,调整补税30多亿元,弥补亏损80亿元。2005年,调整补税金额过千万元的较企业有较大幅度增加,审计过程中的操作规范性、技术含量不同程度得到提高。<br>    积极谨慎地开展双边预约定价工作。2005年上半年成功谈签了我国第一例双边预约定价,在国际上引起较大反响。国内、国际各大主要媒体纷纷进行报道,法制日报、美国BNA记者还就“预约定价”进行了专题采访。在华投资的企业也纷纷表示提出双边预约定价的意愿。目前,有6例双边预约定价谈签工作正在进行中。单边预约定价谈签已达130多户。<br>    加大了反避税培训力度。2005年,总局牵头组织了与美国国内收入局和OECD合作举办的反避税培训、启动了“六员”中反避税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地税务机关也自行开展了各种类型的反避税业务培训和交流,通过培训,提高了反避税专业人员的素质。<br>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维护了国家权益,提高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P>
<>    发挥税收协定作用,促进经济技术合作和税收征管<br>    积极谈签税收协定。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继续有针对性地对外谈签税收协定,先后与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墨西哥等签署了税收协定。截止2005年11月底,我国总共对外谈签了87个税收协定(不含与香港和澳门的安排),生效执行的有78个。这些税收协定的执行,消除了国家间双重征税壁垒,促进了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为我国与这些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奠定法律基础。<br>    加强相互协商,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走出去”企业的增多带来越来越多的税务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由于我国一些企业对税收协定不了解,在海外遇到有悖于税收协定的征税或税收歧视时,不知道如何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利益,一些企业因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国家利益亦受到损害。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协定的框架内,加大了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相互协商的力度,切实提高为对外投资者服务的水平,促进了跨国税务争端的解决,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例如,总局通过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的协商,为我国某航空公司挽回了约2千万人民币的境外损失,为某金融企业避免了约6亿人民币的境外损失,帮助我某国有大企业减轻了在某亚洲国家的不合理税收负担,解决了部分国有金融机构在境外获得利息的免税问题。<br>    在为对外投资者服务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加强了税务相互协商制度建设,制订下发了《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违背税收协定待遇的征税,或税收歧视待遇时,可以通过纳税人国内所在省级税务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税务相互协商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纳税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通过加大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相互协商的力度,提高了为对外投资者服务的水平,促进了跨国税务争端的解决,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利益。<br>    积极开展税收情报交换,促进国内税收征管。通过与有关国家开展自动税收情报交换,掌握了大量的中国居民个人和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收入的信息,以及非居民取得应在中国纳税的收入信息,并按税法规定进行了核查处理;通过核查专项情报,发现我国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经营过程中在投资国依法纳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同时通过私人银行账户隐匿子公司经营收入,逃避中国和子公司所在国的税收等,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和依法规范走出去企业的投资经营行为。<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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