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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基本准则凸显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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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6-3-7 09:53
标题:
新会计基本准则凸显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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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27 董皓
在被财政部部长金人庆称为“我国会计审计史上新的里程碑”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发布会上,包括1项基本准则与38项具体准则的会计准则体系崭新亮相,其中,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的会计基本准则得到了多方面的修订和完善,其法律地位也得到进一步明确。
准则修订势在必行
财政部有关人士表示,我国原有的会计基本准则是199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对于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10多年来,我国经济和法律环境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准则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须进行修订。这具体表现在:首先,全国人大于1999年修订了《会计法》,国务院于2000年制定并发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以及会计要素的定义等都作了新的规定,为了与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需要对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其次,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施行,上述两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也是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的法律依据之一。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需要对准则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以使其与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内容相衔接。
第三,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世界上许多国家在会计准则制定中,通常都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它既是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这些国家会计准则的概念基础,也是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多年摸索、总结的成果。我国会计准则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满足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需要,应当借鉴这些概念框架中的合理内容,在基本准则中加以体现。
崭新亮相变革凸显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实现了广大会计工作者多年来的梦想和追求,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本次基本准则修订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财政部有关人士介绍。
首先,继续坚持我国基本准则的定位,并对规章名称作了修改。国际会计准则体系有个“财务报表概念框架”,其内容与我国的基本准则有相似之处,但该框架不作为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指导准则制定机构的制定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带有“理念”的特点。我国原有的基本准则,不仅是具体会计准则的“上位法”,而且是调整企业会计行为的基本规范,这一定位十多年来已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接受。因此,此次修订没有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而是按照我国的立法习惯和会计法律体系框架,仍坚持将《企业会计准则》定位为基本准则,并对名称和条文内容作出修订。为了明确区分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突出基本准则的法律地位,新准则的名称被修改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其次,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原基本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由于要求所有境外中国投资企业向国内编报财务报告不太现实、不尽合理,应作必要的限定,即将范围限定为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联营和合营企业,而这几类企业向国内编报财务报告可以通过其母公司或其投资方编报合并报表来实现,因此,新准则删除了原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编制合并报表的具体要求在《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等具体准则中规定,这样也符合国际通行的惯例。
第三,对会计目标进行了修改。原准则对会计目标的规定主要强调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但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会计目标应当是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有用,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等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因此,新准则对会计目标作了相应的修改。
第四,完善了会计一般原则。原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中,具体规定了12项会计一般原则。这些原则都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有用、清晰明了等要求,国际上一般称为“会计信息或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新准则将原基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修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主要是因为基本准则中再规定“一般原则”较难解释,与国际惯例也难以协调,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更能体现该章的内容实质。同时对原准则规定的12项原则进行了适当调整:
将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会计基础在总则中进行了规定;由于历史成本属于会计计量范畴,因此将历史成本原则在新增的第九章“会计计量”中进行了规定;由于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属于会计要素的具体确认与计量,因此取消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其内容体现在具体的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标准中;新增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是近年来我国会计实务发展和国际上通行惯例的要求;对原基本准则规定的其他各项原则的内容进行了适当补充和完善。
第五,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作了重大调整。新准则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作了重大调整,主要是由于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大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取代了原准则关于会计要素定义的规定。因此,新准则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作了调整。
此外,新准则对六大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并吸收了国际准则中的一些合理内容。如,在所有者权益和利润要素中分别引入国际准则中的“利得”和“损失”概念,将利得和损失区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两类,目的是为了更加合理反映企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第六,新增了会计计量的规范内容。财务会计是一个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报告的过程,其中计量在财务会计系统中居十分重要的地位。原准则没有对会计计量作出一般性规范,只是在会计一般原则中,对历史成本原则作了原则性规定。随着我国会计实务的发展,除了历史成本之外的计量基础,如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被逐步引入到会计准则中,为此,迫切需要在基本准则中对这些计量基础的概念、含义、应用条件等作出原则性规定,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新准则增加了这方面的规范内容。
第七,对财务报告的名称和内涵作了修改。原准则使用了“财务报告”的表述,而《会计法》、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则称之为“财务会计报告”。由于“财务会计报告”是会计准则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作为下位法,应当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考虑到“财务会计报告”的名称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该名称不科学,国际上均称为“财务报告”,国内公司编制的中报、年报等也称为“财务报告”,同时会计理论界也呼吁改为“财务报告”。为了既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又为以后修改上位法时埋下伏笔,新准则将原准则中的“财务报告”改为“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
原基本准则第九章“财务报告”规定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国际会计准则中没有财务情况说明书,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中一般也不编财务情况说明书,但对附注的内容非常重视。因此,新准则没有明确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而是规定为“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此外,新准则对财务报告的具体构成及其内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具体列报要求则由“财务报表列报”具体会计准则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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