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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超市提供塑料袋如何纳税说端详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6-3-7 10:42     标题: 超市提供塑料袋如何纳税说端详

  www.ctaxnews.com.cn 鲁国庆
   
     
     
   
  日前,某超市有限公司对国税机关就其为顾客购物提供的塑料包装袋提出的征税决定提出了异议。事情的缘由于税务机关的一次日常检查,稽查人员发现超市购进的塑料包装袋均已抵扣进项税金,但在售出商品时免费提供给购物的顾客使用。因此判定企业免费提供塑料袋为无偿赠送行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这一行为应按“视同销售项目”缴纳增值税。而超市方则认为公司与顾客之间因为顾客的购物行为使超市从中赚取了“经济利益”,因此塑料袋的价值已隐含其中,并非“无偿赠送”。那么,超市为顾客提供塑料袋是否应视同销售征税呢?在该局内部就塑料袋征税问题出现了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不征不扣。这一意见认为对超市为购物顾客提供的塑料袋或其他包装物(纸袋、纸箱等)不予以抵扣进项税额,也不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其主要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规定,认定企业购进塑料袋并非用于销售(应税项目),而是用于企业广告宣传(非应税项目)。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第28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超市塑料袋印刷厂家商品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也同样适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第二种意见:扣税不征税。这一意见认为超市购进塑料袋(或其他包装物),用于包装企业出售的商品,应认定企业所提供的包装物与所售物品组成整体,即包装物随同出售的商品计价而不作单独计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会字〔1993〕第8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企业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包装物已随所售物品计入售价,因此企业只需按商品总售价计提销项税金,而不必单独计算包装物的销项税金。从形式上看,企业购进塑料包装袋(或其他包装物)抵扣了进项税金,且在出售商品时未体现包装物的对应销项税额(扣税未征税),但实际上企业已将包装物的价值纳入商品售价中,商品的增值额中已隐含包装物的价值,即已就包装物的价值缴了增值税(已征税)。从增值税对增值额课税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发,企业所购进的包装物既不属于无偿赠送,又不属于税法规定不得抵扣项目范围,其进项是应该予以抵扣的(应扣税)。
  第三种意见:扣税再征税。这一意见即某税务机关稽查人员的见解,认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时,为顾客提供塑料袋但未予计价,应为一种“无偿赠送”行为,因此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在征税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包装物的相应进项税金。而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包装物计提销项税金的价格标准应为当月或近期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对没有同类价格的则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为10%)。
  在以上三种意见中,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即允许企业抵扣进项税金且不需单独计价计提包装袋的销项税金。因为超市所售出的商品价值中必然含有包装成本,这和烟厂售出香烟、酒厂售出精装酒是没有区别的,后者不会单独标注包装的价格,因而也不能苛求超市单独体现包装袋的价格。如果单纯追求形式上的体现,那么超市只需在销售清单上增列一栏包装袋的计价然后再给予相应的折扣额,即可避免被认定为“无偿赠送”而单独计提销项税金了。事实上,这种塑料袋也不属于“无偿赠送”。而对于第一种意见,超市购进包装物当然具有一定的广告意义,但其最重要的还是为销售商品服务。当然税务机关如果坚持第三种意见,即要对超市提供的包装物单独计提销项税金,是“依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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