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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必须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税收管理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6-3-10 07:25     标题: 必须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税收管理

[color=darkred]京华财税论坛文  马刚    2006-2-26

凭证审核是税务人员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检查时采用的主要方法之一,通过对纳税人会计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检查,来评判、确认企业材料及费用项目税前扣除的正确性,从而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日常的凭证检查中,我们税务人员较多关注的是企业之间发生的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即原始发票)的真实、合法性,而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具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据的审核则往往容易被忽视,正因为此,使大量不合法、不合规的行政收费收据得以税前扣除,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形成了税收征管中的又一块死角。
笔者近年来在企业进行所得税检查时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给企业的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可谓是名目繁多、五花八门,非法的、合法的行政票据鱼目混珠、真假难分,粗略归集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替代合法收据收费,如国土局、乡镇财政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土地使用费、土地转让费及征地费等,招商局收取的招商费,乡镇工会组织收取的工会费,人才市场收取的招聘服务费,建设服务中心收取的质监费、劳保基金,还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取的劳动培训费、党校收取的学员培训费、学费等等,给企业出具的都是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另一类则是用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替代税务发票,将属于营利性的收费项目转化成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如某质量监督服务中心开具的咨询服务费,影剧院开具的歌舞票,还有建设监理中心开具的设计、监测咨询费等等。这些票据所载价款,少则几百元,多则几万乃至几十万元。
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目前仍然繁杂的行政事业收费的范围和规定缺乏了解,很难辨别它们的合法与真伪,加之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总认为行政事业单位是执法机构,他们出具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包括行政事业结算凭证)且都盖有省财政票据监制章,这种发票是不可能有问题的,于是多数企业都是不假思索地收票付款了。即便有些人知道这种票据是违规和不合法的,但碍于对方是”执法者”,手中掌握有一定的行政权力,为了今后不至于错生枝节,也都无可奈何地收票付款了。而作为国家税收管理的职能部门,则因种种原因(其中包括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目前还尚未对此类违规发票的税务管理作出明文规定,几乎是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因而为这类违规发票的存在、泛滥提供了生存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9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江苏省财政厅2001年3月30日发布的《江苏省收费票据管理操作规程(暂行)》(苏财综[2001]43号)明确规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限用于收取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限用于收费单位之间、收费单位和个人之间及收费单位内部的暂存暂付、代收代付、费用分摊等各种往来款项的结算。同时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收费(包括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此可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实质上就是税法概念中所称的“白条”,它仅仅是一种内部往来款项的收付记录凭据,根本不能作为合法、有效凭证进入企业的会计核算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对于各项经营性收费,因其完全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故必须向对方开具相应的税务发票,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替代税务发票进帐并在税前予以扣除也是不合法的。
众所周知,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计划、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如果说收费票据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则对财政、审计、计划、税务等部门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其中尤其会造成国家税基的严重侵蚀并直接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为此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审核和管理,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税收管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检查。一方面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管理,健全和完善税源监控机制,加强申报、入库和欠税监控,加强税收源泉管理;另一方面要强化税务稽查,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税收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再则,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实行计算机网上机打收据。(机打收据采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票据,由政府财政局统一认购,收费单位无权串用、外购或印制。)以后,交费单位或个人发现索取的行政事业单位出具的票据是手写的有权拒收,并应向有关部门举报,此举可从源头控制违规票据的产生。
二、税务机关应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关于对违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稽查和处罚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省财政厅文件精神,明确界定违规票据的范围、处罚尺度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等,以此规范对违规票据的处罚依据。
三、对纳税人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提高大家对违规票据的鉴别能力,自觉抵制违规票据的收取。
四、加大对违规票据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发现违规票据,应对当事人双方均作出罚款处理,以示惩戒;对屡查屡犯或态度恶劣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以树立税务部门的执法权威。

作者: htfs    时间: 2006-3-11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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