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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告费不能混同业务宣传费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6-3-31 07:29     标题: 广告费不能混同业务宣传费

  www.ctaxnews.com.cn              王尤贵,李颖
   
     
     
   
  目前产品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都以各种方式、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广告宣传已成为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之一。
  笔者在一些企业进行审计时,发现一些企业忽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相混淆。如北京某仪器仪表制造企业:该企业2005年度营业收入总额8788712.47元;销售费用明细账中广告费为190780元、业务宣传费为12500元。另外,企业自己编制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广告费超标准列支15005.75元。
  审计销售费用明细账中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之后,结论是:广告费中31500元应为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中有5000元为广告费。审计确定的广告费为164280元,业务宣传费为39000元。按2%的扣除标准,广告费准予列支175774.25(8788712.47×2%)元;按5‰的扣除标准,业务宣传费准予列支43943.56(8788712.47×5‰)元。二者都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扣除标准。
  在与企业管理当局交流审计意见时了解到,对于该企业宣传产品来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挥几乎一样的作用。对于该企业产品宣传方案,广告或非广告宣传都可能实现。
  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差距很大:1.申报扣除条件不同,广告费规定的比较严格,必须满足: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而业务宣传费的列支条件就显得较为宽松,不符合广告费规定列支条件的宣传费用企业都可列入。2.扣除标准不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广告费根据企业类型有不同的扣除比例。总之,一般企业广告费的扣除比例高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3.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处理不同,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时间性差异;超过比例的业务宣传费永久性不得在税前扣除,属永久性差异。
  所以该企业必须区别对待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而且合理控制企业产品宣传支出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之间分配比例,可以有效地节约企业税收支出,企业产品宣传支出的税收筹划思路是使企业一定年限内企业所得税支出现值之和最小。对该企业,具体筹划方法如下:
  在企业产品宣传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小于或等于5‰时,企业不用控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在企业产品宣传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5‰小于2%时,控制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要超过销售收入5‰;
  在企业产品宣传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小于25‰大于2%时,控制广告费小于销售收入2%,同时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5‰;
  在企业产品宣传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25‰时,控制业务宣传费支出正好为销售收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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