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工会筹建期间 会费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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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6-4-6 22:25
标题:
工会筹建期间 会费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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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四儒
最近,我县新成立的某食品加工企业财务人员来电询问,其公司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所提取工会经费可否税前列支问题。《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来源之一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这里需明确的是工资总额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基数以计税工资总额为标准。关于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应区分以下3种情形:
1.如果纳税人未建立工会组织,其所提取的工会经费,没有按照《工会法》规定缴纳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会组织筹建期间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可在税前扣除。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根据《工会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级工会收到工会经费(筹备金)后向有关单位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有关单位凭专用收据在税前列支。
3.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678号)、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规定,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如果纳税人计提的工会经费超过工资总额的2%,超过部分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工会组织筹建期间,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可按规定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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