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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wbs8133132    时间: 2006-4-7 18:03     标题: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

  企业在建立初期所购入的旧的固定资产,经过评估后发生了增值,计提折就是否应该以评估后的金额进行计算?评估增值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哪些情况计入?哪些情况不计入?
作者: bgs    时间: 2006-4-10 09:17

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一般不得调整!不知你说的是哪种情况下的评估?

1、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对外投资,按照公允价值销售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缴纳所得税

3、产权转让净收益或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股份制改造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应调整相应帐户,发生的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作者: wbs8133132    时间: 2006-4-10 11:45

我是指企业在筹建时购入的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同时对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发生了增值,企业入帐是以评估价入帐还是以购买价格入帐,如果是以购买价格入帐,那么折旧年限怎么确定?是否应该以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为折旧年限?如果是以评估价值入帐,评估增值额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 bgs    时间: 2006-4-10 19:51

以购买价格入帐,以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为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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