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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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6-4-18 18:36
标题:
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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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勇,李洪华
近日,某公司会计通过新疆地税局12366服务热线打来咨询电话,她说:“我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借款又无担保人,因此向职工个人借款,请问,公司支付给个人的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个人是否要提供发票?支付个人利息时需要哪些有效凭据?是否要代扣个人的利息所得税?
咨询员从财务会计、税法及税务稽查角度,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答复。
首先来看看,对个人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税法规定有哪些标准和范围。
(一)税法对借款费用所得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如下。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所指的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企业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二)严格把握财务会计和税法在借款利息上的不同处理。
借款利息属于借款费用,在会计处理上有两种方法:一是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二是予以资本化,要严格把握确认原则,注意税法和会计制度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或资本化的标准的规定不同,否则会影响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
借款利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种借款费用均据实列支,计入当期费用(损益的部分),即无论是从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无论利率的高低,均应按实际发生数计入损益。而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因此,在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是不同的,纳税时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三)从税务稽查的角度对利息支出的相关规定。
从税务稽查角度,纳税人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从银行和其他单位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构成生产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在计算企业利润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允许扣除。一方面,将重点检查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个人借入资金利息支出标准,是否高于国家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标准,高出部分应调增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检查利息扣除范围,企业在固定资产建造、购置竣工决算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列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你单位在处理单位职工个人借款利息应严格依照上述税法规定的标准、范围确定,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次,至于个人提供发票的事,个人可以向地税部门申请,由税务局代开发票。
第三,支付个人利息时,个人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这里的利息,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利息以及其他形式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指公司、企业按照个人拥有的股份分配的息金、红利。
你单位职工借款利息属于上述范围(具体包括公司债券利息、企业集资利息等)属于征税利息,应计缴个人所得税。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单位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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