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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开办费分期摊销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6-4-27 14:48     标题: 开办费分期摊销

  请问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工资等费用在开办费分期摊销后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谢谢! (提问人:焦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在开办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也应该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相关限额列支规定,超过部分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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