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兼职收入为何按劳务报酬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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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6-4-29 15:45
标题:
兼职收入为何按劳务报酬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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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17 梁涛,千里马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按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而对支付给非单位员工的劳务报酬所得,是按20%的比例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而且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由于相同数额的工资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利用税率的差异,将工资与劳务报酬相互转化,是许多纳税人采取的所谓税收筹划的方法。殊不知,这种所谓的税收筹划,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一旦被税务人员识破,不但要被责令补扣税款,而且还要受到税法处罚。某房地产公司就有这方面的教训。
2005年6月,某房地产公司为了加强财务核算管理和工程施工管理,聘请了一位兼职财务经理和一位兼职工程技术人员,公司给每人每月支付报酬2500元。如果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税款,两人每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500-800)×20%=340(元)。为了少缴纳税收,财务经理采取了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税收的方法扣税,每月扣缴税收为:(2500-800)×10%-25=145(元)。如此,每人每月少扣税195元。至年终,合计少扣缴个人所得税2730元(195×2×7)。
2006年初,主管地税机关对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经过了解,发现了这一情况。税务机关认为,尽管房地产公司是按月以工资形式支付给兼职人员报酬,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兼职人员的兼职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文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还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由于该房地产公司没有按照税法规定足额扣缴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除责令该公司限期补扣税款外,还对公司处以少扣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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